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是否还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是,如果劳动者已经支付违约金了,还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
【基本案情】
程某系A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在职期间,程某投资设立B公司,持有30%的股份。故,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判决:1、程某停止投资、参与经营B公司;并在本案生效日两年内不得投资、组建、经营与A公司生产同类产品;不得参与与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的经营;2、程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等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临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程某在与A公司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参与投资建立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B公司,并且在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持有B公司的股份直至2014年2月,其行为已经违反程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规定,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判决:一、程某在2015年2月28日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投资、组建、经营与A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经济实体,不得参与与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的经营。二、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违约金200000元。三、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2015年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读】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一般除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外,还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后,如用人单位要求,则还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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