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股东知情权的限制、剥夺与扩展问题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见《公司法解释四》第九条)
14.关于股东知情权的性质。根据权利渊源来自于法律还是公司章程、协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股东权利可以分为固有权利和非固有权利。固有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协议或者股东会决议来加以限制和剥夺的权利,比如投票权;非固有权利,又称为非法定股东权,是可以由公司章程、协议或者股东会决议来加以限制和剥夺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被普遍认为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其不能由公司章程、协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加以限制或者剥夺。当然,股东也不可将股东知情权转让于他人。
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十四)
作者: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03、股东知情权的限制、剥夺与扩展问题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