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带来了哪些翻天覆地的变化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3月3日印发《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放宽了对企业住所的限制,宅基地上房屋只能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等现实问题将得以解决。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3月3日印发《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放宽了对企业住所的限制,宅基地上房屋只能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等现实问题将得以解决。《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目的和依据
为了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上海市各类企业住所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
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为企业住所的不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要求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公序良俗;
需要行政审批的要符合审批规定。
非居住用房作为住所


居住用房作为住所

住所使用证明


集中登记
区(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可以指定一处或多出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本区(县)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中登记地的服务与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一址多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将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
1.股权投资企业及承担对其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2.企业之间有投资关系,使用相同住所办公;
以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指定的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的,适用前款规定。
综合监管

授权及参照条款
各区(县)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内的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
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住所登记管理参照适用。
实施时间
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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