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主要讨论的是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本文重点来研究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上文提到由于当事人的证券交易活动处于持续状态,因此涉案股票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时存在以下几种可能:(1)涉案股票已经全部卖出;(2)涉案股票部分卖出,部分持有;(3)涉案股票均未卖出,全部持有。接下来调查部门面临的工作就是分别来计算这三种情况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
对于涉案股票已经全部卖出的情况,由于买入成本和卖出价格都已经确定,监管部门计算起来比较容易。该种情形下违法所得已经客观形成,可以称之为实际获利。对于实际获利的计算当事各方基本没有争议。由于实际获利已经客观形成并且具体而确定,监管部门在调查开始后的任意一天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其结果都是相同的。但是相对于其他两种情况,也就是全部或部分股票仍然保留在涉案账户的情况下,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就是:到底要按照哪一天的股票价格来计算仍然处于变动中的违法所得呢?
这个人为确定的计算日我们可以称之为截止日。截止日应当为监管部门正式调查开始后至调查结束前的某一日。监管部门根据截止日当日涉案股票的收盘价格来确定涉案股票全部或部分持有的情况下,违法所得的账面获利。所以截止日是用来确定违法所得账面获利数额的日期,它应当是在调查已经有明确意见、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的情况下,在全案调查结束前用来确定违法所得金额的日期。实践中,截止日的具体日期,往往由监管部门确定。由于涉案股票价格不停变动,确定的截止日不同会导致计算的违法所得金额不同,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很大,所以监管部门应当明确截止日的选取标准,不给人为操控留下空间。
确定了截止日,就能计算出违法所得的账面获利。账面获利与实际获利相结合,就从总体上解决上述三种情况下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这是违法所得计算上的第一个重要问题,它重点解决的是涉案股票的卖出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
与之相对应的,很显然,第二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涉案股票的买入价格问题。如果内幕交易的行为人全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股票,又同时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则股票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的计算相对容易。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情况则相对比较复杂:涉案当事人经常在内幕信息形成日前就已经买入股票,在敏感期内加大买入量,同时又存在小部分的卖出行为,最后在内幕信息公开后、股票冲高后大部分卖出,小部分继续持有。对于这种复杂的连续买进与卖出的情况,如何确定卖出证券与买入证券的对应关系,是实践中争论比较大的问题。
我国企业管理和企业成本核算方法中对于涉及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时,曾经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核算方法。不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己经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只剩下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那么在计算内幕交易违法所得时究竟应当采用哪种方法更为合理呢?
及时雨认为,税法及会计准则确定的这些规则规范的是公司、企业的会计行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使得公司、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更加科学、客观,并不天然就必须适用于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计算。在上述几种方法中,及时雨更主张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算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这是因为相比较而言,后进先出法更能体现内幕信息对交易行为人的影响,产生的收益与内幕信息的因果关系更强,也更符合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特征,把这种收益确定为违法所得相对更为合理。分析监管部门最近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例,我们发现各个案例的计算方法日益趋同,应该是采用了后进先出法。
关键词:证监会行政处罚 内幕交易 违法所得计算 实际获利 账面获利
及时雨分上下二期讨论了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计算问题,这里面存在一个基本的分析前提,那就是按照最常见的获利型内幕交易来考量。至于避损型内幕交易,又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以后及时雨将专文分析,敬请期待。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认定与计算问题(下)
作者:及时雨来源:锦论

上文主要讨论的是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本文重点来研究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