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2023年6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8月1日正式施行。与此同时,于2005年开始施行《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被废止。与《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存在以下亮点值得关注:
一、体例变化
与《暂行办法》仅六章二十八条的体例相比,《管理办法》增加到七章三十九条,涉及章节和条文的删增。
1.删:《暂行办法》的第四章“协调”被整体删去,其内容被调整为《办法》的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的规定,明确中央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只有协商不成的才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
2.增:《管理办法》增加了第三章“管理机制”这一全新章节,并将《暂行办法》中的第二章“处理”扩展成为两个章节——第二章“组织职责”和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该变化体现出新时代中央企业法律纠纷的工作重点,能够更好地规范企业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问题。
体例上的删增变化如下表:

二、内容变化亮点解读
1. 明确中央企业对案件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1)明确主要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对案件管理的职责要求
《管理办法》指出,“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在案件管理方面的职责定位,该定位实质上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中主要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在合规管理事项上的职责相呼应。
(2)强调建设中央企业的案件管理组织体系,以案促管
《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对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部门、业务和职能部门均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强调构建中央企业在案件管理方面的组织体系,以案促管。如前所述,除了明确主要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对案件管理的职责要求外,法务管理部门应“拟订案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案件应对,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业务和职能部门应“及时与法务管理部门沟通可能引发案件的有关情况,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3)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
《管理办法》第十条首次规定“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续提升案件管理的工作水平”。企业法务人员作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了解企业内部结构的专业人才,应该积极承担起参与、代理案件的责任,同时法务人员也可在案件中提高工作能力、增长实务经验。
2.新增对管理机制的建设要求
(1)要求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该规定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对合规管理制度化、体系化的建设要求一脉相承。
(2)新增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这也是《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提出的“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的内容延伸,即法律纠纷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可构成中央企业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的一部分。
(3)新增建立涉外案件管理机制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新增了对涉外案件的管理要求。这是因为随着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央企业的涉外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能否妥善处理涉外案件关系国有资产在境外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对于境外法律纠纷案件,《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厦门市案件管理办法》”)更是提出要开展国内国外的双重法律审核,多渠道推进案件处理。
(4)明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要求,中央企业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对于同一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允许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实践中不少国有企业的决策层为了避免利益减损而一律采用判决方式处理案件,僵化的处理方式未必是企业最优解。该规定有助于中央企业更灵活、高效地处理法律纠纷,有利于降低解决纠纷的时间和成本。
(5)新增对历史遗留案件研究制定处置方案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推动案件加快解决。历史遗留案件往往有其复杂的历史原因,证据收集及其处置存在较大的难度。本条规定体现了国资委引导中央企业积极推动解决历史案件的决心。
(6)要求建设法律案件管理系统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秉承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一贯要求,要求央企建立健全案件管理信息化系统。企业通过管理系统的建设,案件情况得以掌握,通过大数据分析,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得以提高。《厦门市案件管理办法》也提出,运用信息数据加强分析研究,实现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3.对重大案件的管理要求既灵活又严明
一方面,《管理办法》给予了中央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的权限;另一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某些重大案件需向国资委报备,同时规定了向国资委备案的内容、时间、频次等。这体现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抓大放小的监管思路。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央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一)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二)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涉及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对比《暂行办法》,(二)和(四)为新增条款:《管理办法》在新增“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的判断标准同时加入“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限定。并且,“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将成为报备的重大案件。
同时,《管理办法》在“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之前加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限定,给予了中央企业一定的自主权。
4.要求规范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首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风险代理,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涉案金额等,明晰风险责任,合理确定费用。”风险代理在之后将成为合规审查的重点,中央企业需要提前建立完善的机制,规范进行。
此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也明确“中央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说明中介机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仍然处于辅助地位,央企需要承担起属于自己的主导责任,不能太过于依赖中介机构,成为“甩手掌柜”。
5.要求建立健全奖惩建设管理机制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与此同时,对于存在违规、甚至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需要开展责任追究。《厦门市案件管理办法》也提出,市国资委要推动建立案件倒查制度,终身追责的后果会警醒企业从组织层面更加谨慎地进行之后的合规建设。
结语
总体来看,《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是《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领域的具体要求的体现。《管理办法》结合新时代的实际情况,从内部的组织职责划分、案件的管理机制、重大案件的标准、中介机构的要求、奖惩管理机制的完善等多方面提出新要求,为新时代中央企业可能在法律纠纷案件方面出现的各种情况给出指引,对企业不断向前规范发展起了指导和引领的作用。
附:《办法》与《暂行办法》的文本比较




其中,《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协调的内容被全部删去:

2023年6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8月1日正式施行。与此同时,于2005年开始施行《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被废止。与《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存在以下亮点值得关注:
一、体例变化
与《暂行办法》仅六章二十八条的体例相比,《管理办法》增加到七章三十九条,涉及章节和条文的删增。
1.删:《暂行办法》的第四章“协调”被整体删去,其内容被调整为《办法》的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的规定,明确中央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只有协商不成的才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
2.增:《管理办法》增加了第三章“管理机制”这一全新章节,并将《暂行办法》中的第二章“处理”扩展成为两个章节——第二章“组织职责”和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该变化体现出新时代中央企业法律纠纷的工作重点,能够更好地规范企业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问题。
体例上的删增变化如下表:

二、内容变化亮点解读
1. 明确中央企业对案件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1)明确主要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对案件管理的职责要求
《管理办法》指出,“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在案件管理方面的职责定位,该定位实质上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中主要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在合规管理事项上的职责相呼应。
(2)强调建设中央企业的案件管理组织体系,以案促管
《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对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部门、业务和职能部门均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强调构建中央企业在案件管理方面的组织体系,以案促管。如前所述,除了明确主要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对案件管理的职责要求外,法务管理部门应“拟订案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案件应对,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业务和职能部门应“及时与法务管理部门沟通可能引发案件的有关情况,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3)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
《管理办法》第十条首次规定“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续提升案件管理的工作水平”。企业法务人员作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了解企业内部结构的专业人才,应该积极承担起参与、代理案件的责任,同时法务人员也可在案件中提高工作能力、增长实务经验。
2.新增对管理机制的建设要求
(1)要求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该规定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对合规管理制度化、体系化的建设要求一脉相承。
(2)新增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这也是《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提出的“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的内容延伸,即法律纠纷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可构成中央企业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的一部分。
(3)新增建立涉外案件管理机制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新增了对涉外案件的管理要求。这是因为随着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央企业的涉外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能否妥善处理涉外案件关系国有资产在境外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对于境外法律纠纷案件,《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厦门市案件管理办法》”)更是提出要开展国内国外的双重法律审核,多渠道推进案件处理。
(4)明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要求,中央企业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对于同一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允许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实践中不少国有企业的决策层为了避免利益减损而一律采用判决方式处理案件,僵化的处理方式未必是企业最优解。该规定有助于中央企业更灵活、高效地处理法律纠纷,有利于降低解决纠纷的时间和成本。
(5)新增对历史遗留案件研究制定处置方案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推动案件加快解决。历史遗留案件往往有其复杂的历史原因,证据收集及其处置存在较大的难度。本条规定体现了国资委引导中央企业积极推动解决历史案件的决心。
(6)要求建设法律案件管理系统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秉承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一贯要求,要求央企建立健全案件管理信息化系统。企业通过管理系统的建设,案件情况得以掌握,通过大数据分析,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得以提高。《厦门市案件管理办法》也提出,运用信息数据加强分析研究,实现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3.对重大案件的管理要求既灵活又严明
一方面,《管理办法》给予了中央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的权限;另一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某些重大案件需向国资委报备,同时规定了向国资委备案的内容、时间、频次等。这体现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抓大放小的监管思路。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央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一)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二)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涉及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对比《暂行办法》,(二)和(四)为新增条款:《管理办法》在新增“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的判断标准同时加入“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限定。并且,“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将成为报备的重大案件。
同时,《管理办法》在“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之前加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限定,给予了中央企业一定的自主权。
4.要求规范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首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风险代理,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涉案金额等,明晰风险责任,合理确定费用。”风险代理在之后将成为合规审查的重点,中央企业需要提前建立完善的机制,规范进行。
此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也明确“中央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说明中介机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仍然处于辅助地位,央企需要承担起属于自己的主导责任,不能太过于依赖中介机构,成为“甩手掌柜”。
5.要求建立健全奖惩建设管理机制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与此同时,对于存在违规、甚至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需要开展责任追究。《厦门市案件管理办法》也提出,市国资委要推动建立案件倒查制度,终身追责的后果会警醒企业从组织层面更加谨慎地进行之后的合规建设。
结语
总体来看,《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是《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领域的具体要求的体现。《管理办法》结合新时代的实际情况,从内部的组织职责划分、案件的管理机制、重大案件的标准、中介机构的要求、奖惩管理机制的完善等多方面提出新要求,为新时代中央企业可能在法律纠纷案件方面出现的各种情况给出指引,对企业不断向前规范发展起了指导和引领的作用。
附:《办法》与《暂行办法》的文本比较




其中,《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协调的内容被全部删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