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费、水、电等价格上涨如何调差?价格上涨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文章摘要
实务问题 人工费、水、电等价格上涨如何调差?价格上涨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裁判要点 1.

实务问题
人工费、水、电等价格上涨如何调差?价格上涨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裁判要点



  1. 工程存在非因施工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依据合同约定的造价文件计算人工费不足以体现工程实际造价,亦对组织人员施工、实际投入人工成本的施工方有所不公。

  2. 工程主材的种类与范围未作详细具体的列举释明,双方当事人亦就相关约定存在不同解释。因该部分材料确已实际使用,鉴定机构据实就该部分建材价款作出鉴定,符合施工期间的平均造价水平,法院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就该部分建材价款予以据实调整兼顾了公平原则,结果并无明显不当。

  3. 法院对人工费与争议部分建材的造价依照更新的政府指导价格予以调差,更能反映实际工程造价,亦平衡了双方利益符合实质公平。

  4. 施工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人工费的涨幅系《协议书》签订时不可预见,现结算方式对其明显不公平,故施工方关于人工费上涨构成合同履行的情势变更应予调整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5. 工程过程中建筑材料变更为增加成本的材料,双方虽无约定,但发包方可从中实际获益,在施工过程中就此未向施工方提出异议的,由发包人承担变更部分工程量所增加的成本。
    案情概况
    1. 2010年7月15日华西公司作为承包人与铭欣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华西公司承包铭欣公司赣州铭欣华府小区建设工程项目。

  6. 2010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就《协议书》约定的桩基础工程明确为人工挖孔桩,就承包方式及结算计价等订立补充条款。

  7. 2010年12月20日华西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为:双方此前签订了合同造价为六千万元的赣州铭欣华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赣州市招投标中心已备案)。工程造价需按实际工程造价办理,故需要重新签订合同造价为一亿六千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仅用于办理外经证不作其他用途。

  8. 合同签订后,华西公司组织了施工,案涉工程地下室及1#-18#楼于2013年6月25日竣工验收,2013年6月26日备案登记。

  9. 2013年11月27日,华西公司向铭欣公司移交了工程结算资料。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关于人工费、水、电等费用调差以及本案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
    对于人工费是否属于依合同可以调整的款项,双方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赣建价[2011]8号文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完成工程进度报表》所附《价差汇总表》等,均体现施工期间人工费存在较大涨幅。因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尚无更新的造价文件,且案涉工程存在非因施工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依据合同约定的赣建价[2009]19号文计算人工费不足以体现工程实际造价,亦对组织人员施工、实际投入人工成本的施工方有所不公,一审法院依施工期间发布执行的赣建价[2011]8号文件予以调整符合案涉实际。
    关于争议部分水、电、柴油、汽油及钢管等费用应否调差的问题,《协议书》对于案涉工程主材的种类与范围未作详细具体的列举释明,双方当事人亦就相关约定存在不同解释。因该部分材料确已实际使用,鉴定机构据实就该部分建材价款作出鉴定,符合施工期间的平均造价水平,一审法院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就该部分建材价款予以据实调整兼顾了公平原则,结果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对人工费与争议部分建材的造价依照更新的政府指导价格予以调差,更能反映实际工程造价,亦平衡了双方利益符合实质公平,本院予以维持。因本案中一审法院确已切实考虑到因人工费上涨带来的施工成本增加,结合工程开工竣工时间已按照实际履行中更新的政府指导价格对人工费予以调整,华西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人工费的涨幅系《协议书》签订时不可预见,现结算方式对其明显不公平,故华西公司关于人工费上涨构成合同履行的情势变更应予调整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外饰面变更增加成本费及停工停电损失费。案涉工程外墙从涂料变更为面砖施工增加了工艺成本,常理而言华西公司欠缺主动变更外饰面墙体设计的驱动力,而外墙饰面的变更最终凝固在所交付的已竣工验收建筑工程中,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铭欣公司可从中实际获益。铭欣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曾在施工过程中就此向华西公司提出异议,在庭审中铭欣公司亦认可施工过程中对此知情并默认,一审法院据此判令铭欣公司承担变更部分工程量所增加的成本并无不当。关于停工停电损失费,一审法院参照《通用条款》第13.1条认定案涉工程变更过程中停电停水、工期相应顺延的费用应由作为发包人的铭欣公司承担,有相应事实依据亦无不当。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赣州铭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8号,审判人员:张颖 贾清林 杨春,裁判日期:2021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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