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袋未必为安——公司分红风险知多少

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4年8月5日,中国恒大(03333.

2024年8月5日,中国恒大(03333.HK)发布公告称,公司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展开诉讼,寻求向执行董事许家印、前行政总裁夏海钧、前首席财务官潘大荣及许家印的配偶或前配偶丁玉梅等七名被告,收回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财政年度支付的股息及酬金共约60亿美元。
分红权,是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而享有的资产受益权,是股东最核心、最基础的权利。虽然股东有分红权,但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决定权在公司,需要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如何分配等。
随着投资者教育的深入、权利意识的增强,特别是监管层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引导与规范——2024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强调要“加强现金分红监管,增强投资者回报”,企业也逐渐认识到,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不仅是对股东投资回报的直接体现,更是增强投资者信心、吸引长期投资的重要手段。今年以来,A股市场分红高潮迭起:根据Choice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7月9日,A股已有3247家上市公司完成2023年年报分红实施,另有249家上市公司等待实施,累计分红总额约22300.28亿元,再创历史新高!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截至2024年8月7日,A股已有18家公司披露了2024年度中期每股派现金额,从0.025元到1.092元不等。
在享受分红盛宴的同时,中国恒大的上述公告也为股东们敲响了警钟,分红并不等于落袋为安,分红也存在着风险。
一、公司未缴纳税款即进行利润分配,股东应返还分红款
2023年1月,浙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王某返还公司分红款149.6万元,王某认为分红款支付给股东后属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会无权处置股东个人财产、无权要求股东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账面资金不足以缴纳公司欠缴的土地增值税,且公司虽然账面记有盈余公积金,但并未实际提取,公司在未依法提取公积金,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即进行分配利润,违反了法律规定。2024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求,判令王某返还公司分红款149.6万元。
二、公司亏损且没有计提公积金即进行分红,股东应予退还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
2020年11月,青岛某建设安装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张某返还违规分红款17.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第三方对公司专项审计,自2008年起至2014年期间,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没有利润可供分红,在没有盈利也没有计提各项公积金及费用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分红条件,股东的分红系违规分红,股东所获分红应予退还,给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2021年2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求,判令张某返还公司分红款17.2万元并向公司支付相关利息。
三、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2017年10月,股东刘某、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四川某建设公司作出的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享有的分红权属于股东自益权,系股东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公司应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若在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情况下,公司可以约定其他的利润分配方案,即公司决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约定,不得采取多数决的方式决定。2019年9月,法院判决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
四、公司向股东分红时有税款扣缴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自然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为纳税人,但支付所得的单位即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非上市)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连续持有其他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要让股东真正实现落袋为安,降低分红产生的风险,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就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01: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分红应满足以下前置条件:
1.股东进行分配的是税后利润,即公司向股东分红应当以扣除了成本、费用和企业应缴税款后的利润作为分配基数。
2.股东分红时,公司账面不得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即公司当年度的税后利润,首先需要将以前年度的亏损全部弥补;公司在弥补完亏损后仍有剩余税后利润的,还应当提取该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完法定公积金后,若公司决定从剩余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则提取完任意公积金后的剩余税后利润由股东进行分配。
3.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但采用该种方式弥补亏损的,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02:股东分红的原则及应履行的程序:
1.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经全体股东同意,也可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也可另行约定,例如约定分红优先股及劣后股。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董事会制订,由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为了确保利润分配的及时,股东的约定不能超出该六个月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分红是公司的重大事件,税后利润的核算是一个专业的命题,需要律师、财务等专业人士的协助,若操作不当,不仅到手的红利要返还,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等也会接踵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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