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情况。该司法解释共31条,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将于2016年4月1日施行。
《解释二》第2条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即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给权利人以司法救济途径。但该项制度尚待考验,实际应用情况如何,有待观察。
《解释二》第7条明确了实践中争议已久的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与在长期的专利实践中已为业界普遍接受的撰写方式和解释规则保持了一致。该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利要求的撰写的要求,对提高我国的专利文本质量有着一定的效果。
《解释二》第5条、第10条和第12条分别针对的是前序特征、产品权利要求中的制备方法和数值特征中的强调用语,规定上述特征和用语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上述特征和用语是否作为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授权确权阶段应当解决的问题,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此不宜再甄别。也就是说,专利文件撰写人应当在专利申请阶段对于上述特征的表述就给到足够的注意,该解释的立意明确长久以来的争论点外,与第7条同样地对我们专利文本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上)
作者:翰鸿律师事务所来源:翰鸿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