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16年2月25日,北京四中院公布《民商事审判在财产保全中丰富担保方式,引入责任保险担保的规定》及四起典型案例,这是北京地区法院对保全担保方式的一次创新举措。优化保全担保方式,对整个商事诉讼布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应当予以充分重视。
重磅荐读
在错综复杂的商事诉讼中,任何一个节点的战役都至关重要。以诉讼保全为例,为避免胜了官司却无法执行的困局,原告往往会想到申请诉讼保全,但很多企业在发起诉讼时将更多的关注点放在了被保全财产上,却忽视了保全担保方式的选择,而保全担保方式的选择不当,往往致使企业在整个商事诉讼中陷入被动,甚至给企业的运转带来重大影响。所以,选择适当的保全担保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担保的规定过于原则,而司法解释对此的规定又不尽完善,这使得保全担保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相当混乱,保全担保难、门槛高、担保形式及数额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普遍存在,尤其是担保形式问题,很多法院将担保的形式局限于现金、土地房产,而将其他形式拒之门外,这无形中提高了企业诉讼的成本,不利于企业权利的保护。与之相关的是,很多企业也受司法实践影响,往往形成错觉,认为担保的形式只能是现金、土地房产。事实上,可供企业选择的担保形式是丰富多样的,我们综合各地高院对于保全担保的意见,将保全担保的形式进行了分类(如图所示):

由上图可知,保全担保形式除了现金和实物,财产性权利、资信担保、责任保险担保、信用担保以及连带保证等均是可选择的形式范围。而企业在进行组合优化的时候,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法院可接受原则,二是成本最小化原则。所谓法院可接受原则,是指企业在拟发起诉讼前,就要提前了解清楚拟立案法院的诉讼保全担保政策,所谓成本最小化原则,是指要根据企业的综合情况判断用于担保的财产或者付出的成本相较于其他组合是成本最低的。
如果企业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现金流压力较大,有数栋物业,但因市场行情不好,租赁收益要大于销售收益,若此时客户需要选择保全担保方式的话,显然实物担保要优于其他担保形式,因为这种情况既不占用企业资金,企业又无需付出其他担保成本,对物业的查封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很小,甚至可以说是没有影响。相反,如果市场行情火爆,企业急于销售,那么选择责任保险担保或者信用担保(如担保公司)可能是更优的选择,这种情况客户只需要付出一笔保险费用或者担保费用即可,这种成本支出对于企业销售所得收益来讲微乎其微。
通过以上的案例看出,保全担保方式的选择不是绝对的,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不同的担保方式。诚如前述,保全担保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够详尽,各地法院标准不一,从不利方面讲这给企业维权造成了不确定性影响,但从有利方面来说,这种一定程度的自主标准又给企业适用不同的担保形式提供了可争取的空间。
我们建议,企业在遇到具体财产保全案件时,一定要提前对具体受案法院的保全担保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2016年2月25日,北京四中院公布《民商事审判在财产保全中丰富担保方式,引入责任保险担保的规定》及四起典型案例,这是北京地区法院对保全担保方式的一次创新举措。优化保全担保方式,对整个商事诉讼布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应当予以充分重视。
重磅荐读
在错综复杂的商事诉讼中,任何一个节点的战役都至关重要。以诉讼保全为例,为避免胜了官司却无法执行的困局,原告往往会想到申请诉讼保全,但很多企业在发起诉讼时将更多的关注点放在了被保全财产上,却忽视了保全担保方式的选择,而保全担保方式的选择不当,往往致使企业在整个商事诉讼中陷入被动,甚至给企业的运转带来重大影响。所以,选择适当的保全担保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担保的规定过于原则,而司法解释对此的规定又不尽完善,这使得保全担保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相当混乱,保全担保难、门槛高、担保形式及数额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普遍存在,尤其是担保形式问题,很多法院将担保的形式局限于现金、土地房产,而将其他形式拒之门外,这无形中提高了企业诉讼的成本,不利于企业权利的保护。与之相关的是,很多企业也受司法实践影响,往往形成错觉,认为担保的形式只能是现金、土地房产。事实上,可供企业选择的担保形式是丰富多样的,我们综合各地高院对于保全担保的意见,将保全担保的形式进行了分类(如图所示):

由上图可知,保全担保形式除了现金和实物,财产性权利、资信担保、责任保险担保、信用担保以及连带保证等均是可选择的形式范围。而企业在进行组合优化的时候,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法院可接受原则,二是成本最小化原则。所谓法院可接受原则,是指企业在拟发起诉讼前,就要提前了解清楚拟立案法院的诉讼保全担保政策,所谓成本最小化原则,是指要根据企业的综合情况判断用于担保的财产或者付出的成本相较于其他组合是成本最低的。
如果企业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现金流压力较大,有数栋物业,但因市场行情不好,租赁收益要大于销售收益,若此时客户需要选择保全担保方式的话,显然实物担保要优于其他担保形式,因为这种情况既不占用企业资金,企业又无需付出其他担保成本,对物业的查封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很小,甚至可以说是没有影响。相反,如果市场行情火爆,企业急于销售,那么选择责任保险担保或者信用担保(如担保公司)可能是更优的选择,这种情况客户只需要付出一笔保险费用或者担保费用即可,这种成本支出对于企业销售所得收益来讲微乎其微。
通过以上的案例看出,保全担保方式的选择不是绝对的,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不同的担保方式。诚如前述,保全担保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够详尽,各地法院标准不一,从不利方面讲这给企业维权造成了不确定性影响,但从有利方面来说,这种一定程度的自主标准又给企业适用不同的担保形式提供了可争取的空间。
我们建议,企业在遇到具体财产保全案件时,一定要提前对具体受案法院的保全担保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