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并购重组的特别规定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编者按 3月26日,文康举办了“并购重组三人谈”——文康第二届发展论坛活动,高级合伙人孙德新、合伙人赵春旭、柴恩旺三位律师分别从银行债务、上市公司、外商投资等角度就并购重组相关法律业务的焦点问题、操作

编者按
3月26日,文康举办了“并购重组三人谈”——文康第二届发展论坛活动,高级合伙人孙德新、合伙人赵春旭、柴恩旺三位律师分别从银行债务、上市公司、外商投资等角度就并购重组相关法律业务的焦点问题、操作流程、业内信息等重点内容进行了分享。今天小编推出的是柴恩旺律师分享的《关于涉外并购重组的特别规定》。论坛其他精彩内容将陆续推送,敬请关注。
外资可以以不同的身份参与到企业并购重组中,可能成为被并购重组的对象,也可能作为投资者参与到境内企业并购重组之中,甚至参与境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在上述情况下,并购重组会涉及哪些特别法律规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在此笔者简要介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被并购重组的对象时的法律适用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当被并购重组的标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时,主要适用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有关规定,同时还会涉及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当前立法的总体发展趋势是,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架构方面的规范将逐步适用与内资企业相同的规定,即统一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境外投资者在境内的投资通过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二、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内资企业并购重组时的法律适用
在内资企业并购重组时,境外投资者参与的方式主要是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在此情况下应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对境外投资者参与的方式、并购的审批范围、并购对价的支付时间、支付手段、特殊目的公司、法律适用等问题均有详细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后,根据不同情况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或外商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三、外资参与境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特别规定
外资参与境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时,由于外资收购不良债权后,相关境内企业的债权人由境内债权人变为境外债权人,境内企业的债务相应由内债变为外债,根据商务部和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要向发改委和外管局申报纳入外债管理,并且原则上采取境外投资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的形式进行交易。另外,对外转让的不良债权中不得含有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作为债务人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行业的企业的债权,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禁止对外转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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