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公众平台发布信息的侵权风险提示及建议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企业通过转载、使用网络文章、图片等信息的方式在网络公众平台发布信息的行为将面临着诸多侵权风险。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企业通过转载、使用网络文章、图片等信息的方式在网络公众平台发布信息的行为将面临着诸多侵权风险。
关于在网络公众平台发布信息时使用他人文章、图片构成侵权的行为,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形:1. 在公众号等公众平台转发或引用他人已发表的文章;2. 在发布的文章、海报、视频中使用随意下载的网络图片等摄影作品;3. 在制作或者发布的视频中使用了他人视频的全部或者部分片段;4. 在制作发布的海报中使用了他人创作设计的特殊字体、图案等美术作品。下文主要针对以上情形,分析侵权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建议,以期降低侵权风险。
01、主要侵权风险
侵害著作权权益
著作权按权利类型分为人身权类权利和财产权类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等。关于转载网络文章和图片等信息侵害的著作权类型,主要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类型最为常见。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1,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关于损失赔偿的标准,在司法实务中,法院通常会根据作品类型、创作成本、合理使用费、获利情况、侵权行为性质、影响范围后果以及过错程度等情节综合认定赔偿数额。
综上,未经权利人许可,转载网络文章、视频、图片,可能侵害他人网络信息传播权。若同时未注明权利人姓名,将构成对他人署名权的侵害。届时,若权利人追究,侵权人将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非营利目的、非商业用途性质的转载行为,仅仅作为认定承担赔偿损失金额大小的因素之一,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参考案例】
银川某公司(被告)未经大连嘉某公司(原告)的许可,且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用,擅自将涉案图片作品用于其运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给其造成了侵害和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其系银川市属国有企业,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激发职工的民族自豪感和工作热情,其转载了某微信公众平台文章和案涉图片,并非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案涉图片。在转载时文章和图片均可下载,且未有任何禁止转载字样或水印提示,其在转载的末尾处专门标明了文章出处,该篇文章的受众群体也仅是公司内部员工,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侵害和经济损失,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银川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管理运营者,应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负有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其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或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用于宣传,使得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害人格权类权益
若转载的信息同时载有他人肖像、个人隐私,或个人、企业不实言论信息,则同时有侵害他人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类权益风险。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原《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的,构成侵权。但由于严格要求“营利性”不利于保护肖像权人的利益,《民法典》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不再以营利性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而将是否具有商业属性作为侵权构成要件之一。因此,未经自然人许可,在公众号等网络公众平台发布的信息中载有其肖像,若无法排除转载行为具有商业属性,可能被认定侵害肖像权,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
【参考案例】
2021年8月,湖南某公司(被告)在未经苏某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于其上述官方微信公众号内发布了宣扬苏某(原告)取得的优异体育赛事成绩以及介绍原告参加“英雄联盟”全明星表演赛的配图文章,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5张肖像照片。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肖像权人具有依法制作、使用、公开、许可他人使用肖像的积极权能,同时有禁止他人未经本人许可使用肖像的消极权能。湖南某公司未经苏某许可,在案涉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照片,并在文章中同时宣传了被告经营的业务等商业信息。案涉推文会因原告的知名度而增加浏览阅读量,提高被告的曝光度和知名度,达到商业宣传的目的,为被告带来潜在的商业利益。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照片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已构成利用网络侵害原告的肖像权。最终判决被告在案涉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02、如何避免侵权
侵权信息识别及使用



  1. 确认信息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特点为:一是具备独创性,即独立完成,并具有创作性;二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三是必须是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作品,可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各类受保护作品具体含义识别,同时结合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判断,即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例如,创作主题即属于思想,企业针对相同的主题作出不同的策划方案等作品不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官方文件、时事新闻等单纯事实消息、通用表格公式等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因此企业使用上述信息并不构成侵权。

  2. 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以网络文章转载为例,即使原文章未标注“禁止转载”“未经授权,不得转载”等权利声明字样,也不代表权利人允许转载。而在转载时注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声明字样能否免除侵权责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通知移除”规则仅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非主观故意以及采取必要的删除屏蔽措施情形下,可以免除责任,例如微信公众号平台的技术服务提供者腾讯公司。而运营企业公众号的账户主体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并非上述条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故声明条款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其仍应对发布内容造成的侵权事实,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因此,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企业,在确需转载受权利保护的信息时,必须经权利人许可。具体而言,企业可以通过原刊载平台或原文章注明的作者信息,联系权利人请求许可并明确许可的类型和范围,支付使用费用再转载、使用。同时,企业应严格遵循许可范围使用信息,未经权利人授意,不随意修改、删减原文章,否则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翻译权等其他权利。

  3. 注明权利人及作品相关信息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国版办发〔2015〕3号)明确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作品的,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否经许可、支付报酬,转发时均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信息,以避免转载行为侵犯权利人的署名权。

  4. 图片以及字体的使用
    使用图片时,建议使用在公司工作中形成的图片素材,或者图片库中权利人放弃著作权的免费图片素材。确需使用尚受版权保护的图片,建议选择大型的图片库平台购买图片素材,并注意审查图片素材网站的声明授权使用范围。使用文字作为宣传海报或者宣传视频字幕时,尽量使用系统自带的免费字体。确需使用特殊字体的,应联系字库平台或著作权人取得授权后再使用。
    加强网络公众平台运营管理

  5. 创建企业自有素材库。将日常工作中形成的非保密性音、视频纳入素材库中,并鼓励职工积极投稿摄影、录像、文章等作品,择优纳入素材库中。在公司运营的公众平台上使用素材库中的素材,从源头避免侵权风险。

  6. 建立企业网络公众平台自查机制。安排专人定期对企业在网络公众平台发布的信息进行核查,将附有非工作中形成的图片、视频、文字类信息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如发现有侵权风险的,及时主动修改、删除处理,以避免被动处理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

  7. 建立完善网络公众平台运营制度。在制度中规定信息发布的规则,明确信息编辑责任人,并明确侵权事件处罚规则,以强化相关工作人员风险意识。
    1.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关于法定许可情形的规定,仅限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以及教育、扶贫等公益性领域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
    2.《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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