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也随之增多,在不良贷款催收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刑事案件也常有发生。作为借款人,为获得银行贷款,通过虚假借款用途、虚假财务报表等方式,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刑法一百七十五之一条的骗取贷款罪。作为贷款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商业银行法等国家规定,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刑法一百八十六条的违法发放贷款罪。

具体到案件,在办理贷款过程中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这将对各方主体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对于银行,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银行将仅能主张返还对应本金款项,即便可能以借款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而要求赔偿损失,但无法依据借款合同约定主张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此外,一旦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担保合同也将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虽然担保合同版本中往往约定了担保合同的独立性,但九民会议纪要已明确该约定属无效),这将面临“脱保”的后果,特别是对于有抵押物的借款,其他债权人可能也会借此否定银行的抵押权以便获得资产清偿。
关于骗贷犯罪下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骗贷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违法强制性规定,即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直接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骗贷案件虽然涉及刑事犯罪,但银行作为受欺诈的一方,享有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撤销权,在不申请撤销的情况下,借款合同仍然处于有效状态。
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一直都有“先刑后民”的传统观念,但是近年来主流观点也随着发生变化,不管2017年最高检、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还是2019年最高院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议纪要”),抑或是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明确了刑事犯罪所涉及的合同不必然无效。
笔者认为,刑法否定评价的对象只是采用虚假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而在此过程中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本身并非刑事法律评价的对象,合同效力的应当严格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判断骗贷犯罪下的合同是否有效,应当看借贷双方是否存在犯罪通谋。也就是说,银行是否参与、知晓借款人骗取贷款的过程或是否正常发放贷款等因素。如银行与借款人达成合意,参与到骗取贷款的过程中,则无疑问会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反之,如果银行按照正常放贷手续办理贷款,并未参与骗取贷款行为,则属被欺诈一方,在银行未主张撤销的情况下,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因此,骗贷犯罪下的金融借款合同并不必然直接导致合同无效,由于通过刑事手段和民事手段挽回损失的路径不同,各有利弊,作为贷款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分析贷款的具体情况,然后选择是通过刑事手段还是民事手段,抑或是通过刑民并进的方式去挽回损失,以便最大限度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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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犯罪下的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宋国康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近年来,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也随之增多,在不良贷款催收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刑事案件也常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