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遗嘱指定监护人能否取代另一方监护人的地位?

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咨询问题:吴女士与其前夫因男方有赌博恶习而离异,双方共同的孩子仅五岁由吴女士抚养,吴女士通过家人帮助和自己的努力积累了不菲的财产。

咨询问题:吴女士与其前夫因男方有赌博恶习而离异,双方共同的孩子仅五岁由吴女士抚养,吴女士通过家人帮助和自己的努力积累了不菲的财产。吴女士患有乳腺癌,虽治疗后病情稳定,考虑到孩子年幼,担心不幸离世后无人照顾,其生父将留给孩子的财产挥霍。咨询:是否可以通过指定监护人后不让其亲生父亲任监护人?由此,律师通过对现行法律的分析,认为:
一、父母是法定监护人的两种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下列两种情况下,父母为法律规定的监护人:
1、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
2、无配偶且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未婚的精神病患者
附:《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发生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情况
根据《民法总则》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父母作为监护人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而这种指定可能产生两种情况:
1、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指定双方均身故后监护人。
此类情况是不会产生争议的,在一方仍健在时,不存在有其他监护人争夺监护权的可能。
2、父母一方指定其身故后的监护人。
此类情况又分别三种:
(1)双方健在,一方指定身故后的监护人;
(2)双方健在,各指定自己身故后的监护人;
(3)一方己身故,仍健在的一方指定身故后的监护人。
附:《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三、本文讨论的情形是基于前述咨询事实,也即:父母双方健在,一方遗嘱指定监护人,该被指定的监护人能否取代另一方父或母的监护资格?
1、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是法律规定的,非法定程序,他人不能剥夺。
2、只有在法定监护人依法定程序被撤销监护资格时,其他指定监护人方能取代其履行监护职责。法定监护人资格一旦恢复,则指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就应让位于法定监护人。也即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是优先于指定监护人的,不能在法定监护人监护资格存在时由指定监护人取而代之。
附:《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所以,根据《民法总则》有关监护资格的规定,吴女士的情形,只有在其前夫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职或失职而被依法取消监护资格后,被指定的监护人方能取代其履行监护职能。所以,就算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互不信任,一方担心自己身故后另一方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利,只有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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