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角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五点

来源:环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于2014年8月7日由国务院颁布并将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目前网络上已经有不少介绍该条例内容的文章,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于2014年8月7日由国务院颁布并将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目前网络上已经有不少介绍该条例内容的文章,笔者在此不再赘述。笔者在这里主要就自己在阅读该条例时延伸想到的5点内容与大家做些探讨。
1、实收资本虽然不再作为企业工商登记事项,但仍是企业信息公示事项。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仅须公示其发起人的实缴出资额信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0条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主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但就这里的“信息形成之日”笔者不确定是有限责任公司(1)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2)出资证明书签发/股东名册修改/章程修改之日;还是(3)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这里的问题是,如果发生股权“一物二卖”的情形,企业对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方先进行了信息公示,那么该等信息公示是否具有“对抗效力”?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没有提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0条
3、股权出质与动产抵押是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公示的内容,但是这里有个限制性前提即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公示的是"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这里可能意味着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信息并不是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公示的内容,因为该等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质登记部门不是工商管理部门而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且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股权出质(不包括前文需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的情形)与动产抵押虽然都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但是产生的物权效力并不相同。股权出质登记产生的是“设立”效力,而动产抵押登记产生的是“对抗”效力,因为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189条226条《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2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
4、知识产权出质虽不在工商部门登记,但是企业需要主动将该等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0条
5、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取代了工商年检制度(工商年检需要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同时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将企业财务信息(如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列为选择性公示信息;但是根据《公司法》,企业仍然需要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164条)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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