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对离婚后探望子女的影响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读 春节期间,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之下,社会秩序正面临一场空前挑战。

导读
春节期间,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之下,社会秩序正面临一场空前挑战。而这其中,对于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如何继续行使探望子女权利的问题已经日渐凸显,本文旨在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Question1 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患有新冠肺炎的,如何继续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父母探望子女,应当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众所周知,近来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感染性极强,若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感染有新冠肺炎,此种情形下探望子女极有可能将病毒传染给子女,威胁到子女的身心健康,遂应当中止探望,但也并不代表此后再也无法探望子女,若该中止的事由消失后,该方父或母所患疾病得以治愈,即可以恢复探望。
Question2 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区域,因新冠肺炎疫情隔离封城、封路,其如何继续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
律师解答:实践中,针对已经适龄入学在读的子女,父母在离婚时通常会约定一方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这其中就包括了子女的寒、暑假等不特定或特定时间等。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恰逢春节、寒假,加之某些重点疫区被采取封锁、隔离,进而导致潜在的某些探望受到限制。此时,行使探望权利被限制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重新协商特定时期下的探望时间、方式(包括在线视频等)或待疫情被稳定后另行安排。如协商未果,行使探望权利被限制的一方诉至法院主张择期行使上述探望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我们建议,行使探望权利的一方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封城、封路、疫情留守隔离期间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通知及命令,同时以短信、电子通讯等方式告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此次探望被搁置的原因,以及协商择期探望的通讯记录等证据。
国内案例
当下,新冠肺炎已被国家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那么,针对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如患有相关传染性疾病时如何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我们梳理了国内法院审理的三个代表性案例。
案例一:(2015)黄少民初字第378号,原告封某与被告郭某某探望权纠纷中,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可每月探望小孩三次,离婚后一段时间,原告每次要求探望小孩,被告即以各种理由予以阻止,庭审时,被告辩称原告患有乙肝,具有传染性,不适宜探望小孩,原告称其一直注意,没有把乙肝传染给孩子,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各自对孩子的义务。
案例二:(2014)滨塘民初字第4797号,原告谭某与被告刘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原告想要探望孩子,多次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被告认为原离婚判决已认定原告患有梅毒,且该病病发后产生传染性的时期不可预测,可随时具有强烈的传染性,因此主张原告不能探望小孩。此种情形下法院仍判决原告谭某于2014年9月起每月第二和第四个周六前往被告刘某家中探视其小孩,每次探视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被告刘某予以协助。
案例三: (2015)同民终字第108号,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许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杨某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杨某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认为杨某不宜探望小孩,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其应享有的此种权利,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某每月探望小孩两次,每次接走两天共同生活。具体探望方法为每月的第二周及第四周的星期六早上八点接走到星期日的晚上五点前送回。
结 论
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虽患有传染性疾病,但任何人均无权剥夺其探望子女、与子女相处的权利。只要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探望时注意安全、卫生、采取防传染措施乃至远程措施等,同时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为出发点,是可以继续行使对子女探望权利的。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家事审判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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