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最近几年,随着高离婚率和原配打小三一类新闻的曝光,不稳定的婚姻关系已成为社会热点之一。导致离婚的原因有很多,本文将主要从时兴的夫妻忠诚协议的角度分析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因素。

最近几年,随着高离婚率和原配打小三一类新闻的曝光,不稳定的婚姻关系已成为社会热点之一。导致离婚的原因有很多,本文将主要从时兴的夫妻忠诚协议的角度分析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因素。婚姻关系的和谐是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道德对婚姻当事人的约束力甚微,因而当今社会中出现了一种通过签订协议以维护婚姻、增加婚外情成本的思潮,并以夫妻忠诚协议的形式逐渐风靡起来。而我国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未作出法律规定,婚姻法学界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也存在一定争议。
一.忠诚协议的概念及性质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忠诚协议并非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类有名合同,而是近年来随着媒体热炒而流行起来的一种无名合同,但其不违反公序良俗,且在社会上已有一定的影响力,故有讨论其效力的意义。
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我国首例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诉讼案件,闵行区法院判决该“夫妻忠诚协议”合法有效,对婚姻不忠的丈夫支付给妻子30万元的赔偿金,该判决也在法学界引起热议。当法学界对“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争论不一时,2007年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违反“忠诚协议”要求赔偿30万元的离婚案件,然而,该案一审判决并未以原告提供的“忠诚协议书”作为赔偿依据。
可见,由于法律对于忠诚协议的规定存在问题,不同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解释方法也大相径庭,为实现同案同判的公平正义,司法实务界期待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忠诚协议的问题给出一个定论,而司法解释经过多次草案后,最终仍对忠诚协议问题保持沉默。
要认识忠诚协议相关问题的出发点,应当先确定其概念,有利于更深入的了解其相关内容。而对于“忠诚协议”的相关概念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的理论。笔者认为:忠诚协议,是婚姻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约定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不忠于婚姻的情形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协议,即承担协议约定的赔偿金或放弃某种亲属权利如抚养权的责任形式。
目前,社会上流行的忠诚协议版本各式各样,分为以下两种形式:单方保证书型与双方忠诚协议型。单方忠诚保证书,此种保证书的起草者大多为夫或妻一方,为向对方表示自己对于婚姻的忠实度或忠于婚姻的诚心,出具的如若违反保证书承诺,自愿承担所有不利后果的单方保证书。此种形式是婚姻当事人一方作出的忠于婚姻的单方允诺。双方忠诚协议型,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的产物。此种形式表现为单独的“忠诚协议”或者在其他类型婚姻协议书中以“忠诚条款”的形式出现,这种类型的忠诚协议在生活中较为流行。不管是单方保证书型还是双方忠诚协议型,多涉及一定的财产关系。
二.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探析
当前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法学界和实务界对此都存在很大的分歧,大致分为肯定和否定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肯定说认为:
(1)忠诚义务是法定义务。
《婚姻法》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写进法律,使忠诚协议从道德义务上升到了法律义务的层面,既然被写入法律,就具有了法律的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一旦违反,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虽然法律对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未作规定,但是法无明文规定则自由,法律没有对忠诚协议进行禁止,则其效力就应当予以承认。
(2)婚姻关系的本质含有契约性。
婚姻关系是特殊的契约关系。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其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另一方面,法律予以干预,不允许完全的意思自治。但是这些特殊性都不能否认其契约的本质。基于婚姻的契约性,只要双方的协议出于自愿、意思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承认其有效。
(3)忠诚协议适用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忠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但婚姻法对其没有规定;忠诚协议也不能用一般的合同行为予以认定。《婚姻法》《合同法》都是《民法》中的特殊法,忠诚协议可以适用民法总论中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按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当事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其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再次,其内容没有违法之处。
否定说认为:
(1)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对于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也明文规定了四种情形,此处的四种情形不能做扩大解释。并且对于婚外情应该是道德加以规范,法律不可对私人的空间予以过多的限制和约束。
(2)人身关系不能通过契约进行调整。
人身关系具有不同于合同关系的特殊性,人身关系不能通过协议设立,人身关系的调整不能通过协议进行约定。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忠诚义务是婚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其当然不能通过协议进行约定。
(3)忠诚协议与隐私权、人格权的冲突。
人格权和隐私权是宪法性的权利。当事人签订忠诚协议在实务中收据证据、法庭出示证据等过程中的行为必定会将他人的隐私曝光在大庭广众之下。面对这种情况,忠诚义务应当予以让步,法律保护更大的法益。
笔者看法:
结合实践和法律规定,对忠诚协议进行分析之后,我认为对忠诚协议是应当谨慎地承认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1)道德与法律对婚姻家庭的调整没有一成不变的界限。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但是道德调整的范围与法律调整的范围并非一成不变,没有绝对的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忠诚协议的出现体现了道德对于此方面调整的“力不从心”。正是由于道德对此方面的调整效果越来越小,人们才会寻求“忠诚协议”这样一个解决方法。法律对忠诚协议予以承认符合实际需求。在道德不能有效调整的情况下,法律对于此类事件再置之不理会使其形成整个社会生活调整的漏洞。
(2)忠诚义务是婚姻的本质要求。
婚姻关系的本质并非是契约性,其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我国《婚姻法》第4条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写入婚姻法,表现出立法者对于夫妻之间忠诚的重视。但是,第4条的地位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的规定,并且婚姻法分则中未对忠诚义务的一般违反行为的后果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却在第46条规定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违反忠诚义务予以强制规定。对于第46条中两种情况写入婚姻法,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社会属性的考虑。
(3)婚姻法的特殊性。
《婚姻法》是民法体系下的特殊法,婚姻家庭关系有着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的特殊之处。婚姻家庭关系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婚姻家庭有其独特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只能部分适用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有关婚姻家庭关系当靠《民法通则》是行不通的;婚姻法与合同法的不同之处之一在于婚姻法有着鲜明的强制性,婚姻法中的规定大多是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的选择余地较少。 因此,对忠诚协议的承认应该是“谨慎”。学者中很多人对于忠诚协议即使予以承认也是持谨慎的态度,可以规定严格的生效条件予以适当限制。
三.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及相关建议
我国目前仅在《婚姻法》第4条对于夫妻忠实义务作出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却作出了不利的规定。“无论是原则性规定,还是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法律规范,都是人们行为的准绳和依据。任何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均可以被诉之法律,使受害人获得相应的救济。然而,该司法解释却剥夺了公民根据《婚姻法》第4条寻求救济的权利。”笔者认为有所不妥。《婚姻法》第46条列举规定了的四种情况才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这是对忠诚协议中约定赔偿条款法律效力的否定,不利于忠诚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据忠诚协议请求赔偿金或者要求对方承担不利于其人身关系的法律责任。
对于忠实义务的规定,我国法律尚未完善。对“忠诚协议”也存在立法的空白,而夫妻违背忠实义务的社会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造成司法实务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认知混乱,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笔者认为,《婚姻法》作为调整夫妻双方利益的工具,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使之成为夫妻权利的保障书。针对我国《婚姻法》立法的空白和不完善,笔者的提出以下几点具体完善建议,以期贡献自己微薄之力:
第一,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但对于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却没有相应的责任条款,这是立法上的一个不足,没有实际的惩罚,对于不忠一方的责任成本太低,无法起到有力的约束作用。应尽快完善该条的责任条款或惩罚措施,针对不忠行为的危害程度,分别制定民事或刑事等不同的处罚措施来警示对婚姻不忠的一方。
第二,将“忠诚协议”的效力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实现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问题的统一,这也体现了法律在基本婚姻道德精神的正确立场,通过确认忠诚协议效力的形式,追究过错者的法律责任,否定现实生活中对婚姻不忠的行为,有利于弘扬夫妻互相忠实的道德风尚,促进和谐家庭的构建。希望能在未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四)》中可以看到对相关问题的详尽规定,以填补立法的空白。
第三,权利保障也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因夫妻一方违背忠诚协议而导致的离婚,法律方面的赔偿细节就更不能忽视。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第46条限制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笔者建议在该条中加入兜底条款,如果出现了一些不符合四种法定赔偿的情形,允许法官采取自由裁量权,结合具体的案件作出是否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判决。如法官在审理依“忠诚协议”请求赔偿的案件时,可依据兜底条款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在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四.结语
人类创设婚姻制度的目的很清楚,主要是为了规范两性关系的秩序,夫妻“忠诚协议”在规范婚姻秩序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探讨,希望未来对相关法律不足弥补的情况下,使夫妻忠诚协议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同时也能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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