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施工合同并结算价款?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引言 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合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就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当矛盾无法调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解除合同往往成为缔约双方的选择。
引言
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合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就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当矛盾无法调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解除合同往往成为缔约双方的选择。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建设工程项目停建、缓建甚至烂尾的现象频发,施工合同解除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以及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规则进行梳理,以期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提供参考。
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
《民法典》施行前,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主要依据为《合同法》第94条和2005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8-10条。《民法典》为了保持法典体系的完整性,对合同解除权进行了细化。除在合同编第563条中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外,在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新增第806条,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解除做出了特别规定。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权,可作如下分类:
1、双方的法定解除权
(1)不可抗力
即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双方均可主张解除施工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须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方可作为解除合同的事由。因此,以受疫情影响为由主张解除施工合同的,需要结合疫情影响下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进行判断。
(2)预期违约
建设工程中,按约支付工程价款为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保质保量完工则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其主要义务,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3)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如承包人逾期完工或者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时,守约方即可向违约方发出催告,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4)一方违约,致使守约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均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合同目的,当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发包人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停工,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致使承包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承包人有权主张解除施工合同。
(5)不安抗辩权
依据《民法典》第528条的规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以不安抗辩权请求中止履行,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行为表明拒绝履行主要义务,此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发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不仅会导致实际用于施工建设的工程款在层层剥利下低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也可能使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参与施工,进而导致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市场秩序遭受破坏。《民法典》第79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等相关规定均明确禁止承包人转包和违法分包。
因此,《民法典》第806条规定,针对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两种重大违约行为,发包人可以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
3、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要件
· 行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
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将直接决定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供材”的情况下,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质量合格的工程材料。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行为负有相应的协助义务,当发包人不履行其协助义务时,即构成违约。实践中,发包人的协助义务主要包括提供符合规范的施工图纸、办理施工所需相关手续、提供适于施工的场地等。
· 程度要求: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必须达到“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程度。
对于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律上并未规定一个明确可量化的标准。因此,实践中需要结合合同内容、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程序要求:催告为必经程序。
承包人行使解除权前,须向发包人发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方可解除合同。基于固定证据的便利性,建议承包人选择书面方式进行催告,并在催告中明确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以及要求发包人履行义务的合理期限。
施工合同解除权如何行使?
1、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施工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常见的方式包括协议解除、通知解除和诉讼解除。
协议解除,即当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双方达成合意不再履行合同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选择订立协议解除施工合同。双方起草解除协议时,既要在协议中明确解除事项,包括工程款的结算、已完成工程界面、保修金的扣留、工程现场及材料的移交等;又应对施工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包括撤场后承包人不得干预施工、互相免责条款等。
通知解除,即解除权人在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时,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民法典》中虽然没有对通知的形式做出规定,但基于对在后续可能产生的诉讼中举证的便利性,解除权人采用书面通知方式为宜。
诉讼解除,即施工合同当事人一方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除合同。采用该种方式解除合同的,施工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解除权人在行使权利前,应当提前做好证据准备工作。充分收集己方履约证据、对方违约证据,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书面证据。
2、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564条的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应当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
实务中建设工程涉及的权利义务复杂,纠纷处理周期较长,因此解除权人须注意及时行权,避免逾期失权。
施工合同解除后如何结算?
《民法典》第806条、793条根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对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结算作出了规定,具体规则如下: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规则
1、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保护承包人权益的立法精神,即使施工合同被解除,对于已经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发包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相应价款。
2、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后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虽然不合格,但是能够通过修复弥补缺陷,达到国家或者行业的强制性质量标准的,该工程经修复后,发包人仍然可以利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3、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严重,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的,该建设工程丧失应有的利用价值。对于此类建设工程,发包人无法正常使用,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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