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异议要点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造价鉴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非常常见,是否能有效地对造价鉴定报告进行质证、提出异议,关涉案件当事人的核心诉求。现以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对造价鉴定报告质证、异议要点简要介绍。

造价鉴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非常常见,是否能有效地对造价鉴定报告进行质证、提出异议,关涉案件当事人的核心诉求。现以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对造价鉴定报告质证、异议要点简要介绍。
01
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资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审批、注册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认定以及对工程造价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审查,应当以工程造价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据。
根据上述文件可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领域不同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质以建设行政部门的认定为准,不需要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需要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证书。
在对造价鉴定报告进行质证时,应注意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如果是乙级的,还应审查能否从事相应金额的造价鉴定。但是,鉴定机构超越资质等级出具的鉴定意见并不当然被认定无效。
02
审查鉴定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3,鉴定依据指鉴定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标准规范、计价依据,以及当事人提交经过质证并经法院认定或当事人一致认可后用作鉴定的证据。一般认为,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也可归类到鉴定依据。如果鉴定依据缺乏真实性,或不充分,将导致鉴定意见缺乏真实性、客观性,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应重点关注计价依据,即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发布的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工程定额、造价指数、市场价格信息等。并审查鉴定报告中是否有对于适用相应价格的分析过程。
03
审查鉴定程序
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经过质证。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鉴定材料作为鉴定意见作出的基础,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
审查鉴定的主要工作是否由鉴定人完成。《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3.4.1规定,根据鉴定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安排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人员作为鉴定人的辅助人员,参与鉴定的辅助性工作。
审查鉴定人人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3.4.3规定,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04
审查鉴定意见是否与案件其他证据相矛盾
与案件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缺陷,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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