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投资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方式之一,是指投资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设立合资公司。在新设投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出资方式可以为货币出资、有形资产出资、知识产权出资或其他资产出资等。本文将围绕有形资产出资方式,以问答形式向读者重点介绍有形资产的范围、出资条件、出资瑕疵后果及几种特殊资产的出资限制等。
【 什么是有形资产?】
答:企业有形资产的界定在法律上与财务上存在概念交叉。在财务上,企业的有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资产,在法律上,企业的固定资产又分为不动产与动产两类。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等,动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存货等。
【 公司以有形资产出资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以有形资产出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一是应征得新设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二是有形资产可以评估作价;三是有形资产可以依法转让。三个核心条件仅是采取该种出资方式的前提,在实际使用时还需做到:(1)必须进行评估作价;(2)必须可以依法转让;(3)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公司以有形资产出资但未依法评估,将产生何种后果?】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据此,在该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先行委托相应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认定出资人是否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 公司以无权处分的有形资产出资,出资效力如何?】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认定。据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资人以无权处分的资产进行出资,人民法院将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判断,并非统一认定为无效出资。
【 公司(抵押人)能否使用已经设立抵押的资产出资?】
答:《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期间抵人未经抵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据此,原则上已经设立抵押的资产不能用于出资,当然抵押权人同意放弃抵押权的当属例外。
【 公司(承租人)能否使用融资租赁的资产出资?】
答: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赁模式。《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据此,笔者认为,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以融资租赁资产进行出资。只有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才可在租赁期届满后使用该资产出资,否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或将认定为以无权处分的资产出资,进而发生出资无效的可能。
【 公司(出租人)能否使用已经出租的资产出资?】
答:出租资产的使用权已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为承租人享有,但并不能限制出租人对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处分。因此,即便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仍可以使用已出租资产进行出资。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人以已出租资产出资的,租赁合同将继续有效,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均由新公司承受。此外,关于承租人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出资行为与转让行为均表现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变更,但是出资不存在出卖与购买,亦不存在第三人的选择,两者本质上截然不同,因此承租人在出租人使用已经出租资产进行出资的情形下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以上仅为笔者对有形资产出资所涉部分问题进行的初步分析与整理,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若有疑义欢迎留言探讨。
新设投资下有形资产出资知识之问答
作者:杜娟 童颖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新设投资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方式之一,是指投资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设立合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