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涉员工问题解答(三)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六、关于“劳务派遣” 33.是否可以因为疫情将派遣的劳动者退回原单位? 不可以。

六、关于“劳务派遣”
33.是否可以因为疫情将派遣的劳动者退回原单位?
不可以。
依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社部明电〔2020〕2号)三规定:“……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七、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仲裁与诉讼
34.受疫情影响劳动仲裁时效和仲裁期间如何计算?
受疫情影响仲裁时效中止,疫情影响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依据: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②《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汇编(五)》问题九认为:“当事人提供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或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证明其无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或无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仲裁时效或起诉期间扣除受疫情影响期间的,原则上应予以支持。”
③《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办[2020]38号)对于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也持相同意见。
35.因“共享用工”引发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如何确定仲裁主体?
劳动仲裁的主体为原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用工单位。
依据:①《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2021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关〔2021〕44号)七规定:“注意区分共享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的差别,共享用工期间劳动者与原企业仍作为单一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在处理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时,可以将缺工企业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大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力度,尽可能通过柔性方式解决争议。”
②《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2022年修订版)》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11条对此持相同意见。
36.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六个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如何处理?
可在受疫情影响消除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
依据:上海市高院发布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2022年修订版)》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在受疫情影响消除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同时提供疫情防控期间其所处地点的证明,以及当地政府关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八、疫情防控期间与疫情相关个人信息数据处理的合规问题
37.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搜集劳动者的哪些信息?
(1)行程码、健康码、核酸检测情况、场所码等疫情防控信息。这些信息虽然与劳动组织个人有关,承载部分个人信息,但获取这些信息本质是为国家控制“新冠”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的一部分,可以要求员工提供。
依据:①《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劳动合同法》(2012)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核酸接种信息不可强制员工提供。
根据接种疫苗的“知情、同意、自愿”原则,现阶段并非要求所有公民接种疫苗,故疫苗接种信息不应成为必须公开的信息。是否可以接种疫苗信息本身包含劳动者个人的健康情况或诊疗记录,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如有特别需要搜集时,需获得劳动者的单独同意。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账户、生物识别、行踪轨迹、医疗健康、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都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范围。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38.用人单位如何搜集因防疫需要的劳动者信息?
(1) 区别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使用劳动者的敏感个人信息应当提前征得劳动者同意。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2) 明确搜集劳动者信息的目的,注意获取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有限性。
(3)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确保储存设备的可靠,加强公司管理等。
39.用人单位因防疫需要搜集的劳动者信息的储存期限如何确定?
从以下两个方面确定:
(1)及时性,针对国家的防控政策,用人单位在接到协助政府完成信息收集的指令时,应尽快完成。
(2)储存的时限,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个人权益,用人单位在使用完毕劳动者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删除。
注:以上解答并不代表权威部门的意见。供各用人单位参考。
参考资料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年,文中简称“《电子签名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文中简称“《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文中简称“《劳动合同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文中简称“《就业促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文中简称“《传染病防治法》”)
    6.《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
    7.《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文中简称“《劳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文中简称“《工伤保险条例》”)
    10.《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
    二、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
    三、全国性质的政策、会议记录以及文件
    1.《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函[2020]33号)

  3.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厅明电〔2020〕5号)
    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人社部发〔2020〕8 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函〔2020〕62号)

  4.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2020年,中华全国总工会)
    6.《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7.《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明电[2020]7号)
    8.《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社部函〔2020〕11 号)
    9.《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2020年,财政部、医疗保障局)
    10.《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四、上海地方性政策、通知、指导意见

  5. 《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2022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人社规〔2022〕10 号)
    2.《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2021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关〔2021〕44号)
    3.《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2022年修订版)》

  6. 《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汇编(五)》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6.《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2022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人社规〔2022〕10 号)
    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 号)
    8.《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规〔2022〕5号)
    9.《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2020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办〔2020〕39号)
    10.《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2020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办〔2020〕38 号)
    1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沪医保医管[2020]5号)
    五、其他发表文章
    本文问题参考自各网络平台提问及回答
    本文的回答还参考以下网络文章中观点:
    1.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3804506/answer/2416090097,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纠纷如何处理?
    2.http://right.workercn.cn/147/202007/07/200707073707473.shtml,强制员工补足疫情期间"欠下"的工作时间,行不?(问题17分类及各分类应对措施引自此文)
    3.http://right.workercn.cn/147/202007/07/200707073707473.shtml,强制员工补足疫情期间“欠下”的工作时间,行不?

  7. https://zhuanlan.zhihu.com/p/465332275,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6大热点问题解答。
    5.http://www.rmzxb.com.cn/c/2022-04-06/3088563.shtml,《疫情下劳动用工热点问题问答》
    6.https://www.zhihu.com/org/de-fa-chuang-wei-lai/posts,《劳动法规操作手册》十期
    7.https://zhuanlan.zhihu.com/p/483183043,《疫情下76个劳动用工问题全解答!隔离期间工资怎么发?》
    8.https://zhuanlan.zhihu.com/p/111142948,浅析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工伤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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