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劳动者拒绝倒休后能否主张加班费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均应受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理应支付相应的对价;同时,用人单位也应注重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均应受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理应支付相应的对价;同时,用人单位也应注重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不同的时间加班,应得的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也不完全相同,法律对于加班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臧红律师小讲堂|劳动法之下的不同工时工作制)。本期小讲堂,我们仅就标准工时下休息日加班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那么,如果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补休,而后主张加班费的,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安排补休是首选,其次才是支付加班费。但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补休,而劳动者拒绝补休,而后又主张支付加班费的,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问题则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劳动法》第44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及劳动报酬权,属于劳动者权利的范畴。因此,劳动者有权在补休与获得加班工资中进行选择,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补休时,劳动者有权拒绝并主张加班工资。
第二种观点认为
按照法律规定的理解,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补休,劳动者拒绝补休的,视为劳动者放弃了自身的权利,不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加班费。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条件,即“不能安排补休”,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用人单位丧失了自主管理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就劳动者拒绝补休,而后又主张支付加班费的,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问题,国家层面并未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笔者的检索,地方层面,例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第14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后安排了补休,劳动者拒绝补休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不予支持。”笔者经过案例检索,汇总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全国多数法院赞成上述第二种观点,即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后拒绝补休,无权再主张加班工资,但劳动者拒绝补休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在实践中,作为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首先尽到为劳动者安排补休的义务,这样做,一方面遵循法律规定保障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免去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时,如果遇到劳动者拒绝倒休安排的情形,切记保留相关证据,以免在劳动者拒绝补休而主张加班费时,用人单位处于举证不利的地位。
加班的形式多种多样,相应的问题也随之而出,比如出差算不算加班?员工“自愿”加班算不算加班?(臧红律师小讲堂|这两种情形,到底应不应该支付加班费?) “微信工作”算不算加班?(臧红律师小讲堂|“隐形”加班风险)等等诸如此类的情形不胜枚举,面对各不相同的情况,我们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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