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TA的抚养费断供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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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家长朋友: 首先向您致以最诚挚的问候,祝您和家人平安健康! 2020年伊始,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从武汉爆发,逐步蔓延至全国。

亲爱的家长朋友:
首先向您致以最诚挚的问候,祝您和家人平安健康!
2020年伊始,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从武汉爆发,逐步蔓延至全国。受疫情影响,各行业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我们的大家庭正在与时间赛跑,全力以赴与病毒抗争。同样,我们的小家庭也面临严峻的考验,工作、生活乃至学业亦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疫情肆虐,但纠纷未止,在家事纠纷领域,受疫情影响较为突出的是抚养费纠纷案件。接下来我们将从抚养费支付的法律依据、支付标准等方面结合疫情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具体阐述。
01 支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对未成年的子女进行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要求给付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权利义务相统一,均不能轻易免除。
很多家长朋友会有疑问,抚养费是不是只有离婚的时候可以主张?父母不离婚,孩子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吗?
这个问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实施,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此,上述争议问题得到确定。
02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主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但是,这个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对此做出弹性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如果原定抚养费金额较低,孩子因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致使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以要求增加支付抚养费的金额;同样,如果原定抚养费金额较高,支付抚养费一方出现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致使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情况,可以申请降低抚养费的支付金额。
03 疫情对抚养费支付可能产生的影响
疫情期间,如果一方被确诊需要进行隔离治疗的,或者未确诊但需要进行隔离观察的,是否会对抚养费支付产生影响,我们认为需要区分情况看待:如果疫情隔离期间并没有影响收入,那么抚养费应当正常支付;如果对收入产生影响,但并没有使收入明显降低,支付抚养费后足可以满足其正常生活的,那么出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大原则,应当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如果疫情导致被隔离方无收入或者收入明显下降,能否以此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呢?
对此,我们认为应当视具体的隔离期限和康复程度来判断,如果相比未来需要支付抚养费的年限,仅是短暂隔离,经治疗或观察后不影响收入能力的,应按原标准支付。如经治疗后确实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有关部门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可以与另一方进行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降低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具体需要人民法院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支付方的收入能力等具体情况酌情判定。
当然,如果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无论是健康状况亦或是收入情况实际并未受疫情影响,仅仅以疫情为借口少付或拒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之诉;如果是经判决或调解离婚,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经对抚养费支付义务进行明确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古语云: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家庭和谐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虽然近年来离婚率有不断升高的趋势,但离婚不必然代表反目成仇,也不必然代表亲情的割断。如果能够提高法律意识、正确处理婚姻关系解除后面临的问题,也是助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表现。疫情当前,愿TA的抚养费从未断供,愿亲情常在,天下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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