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自2006年3月1日,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科技、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原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某些行为或现象无法有效的做出评价或处罚。作为一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公民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今年8月,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列了数种应予处罚的行为、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优化完善处罚程序,本文将针对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内容进行分享。
一、草案增列违反治安管理应予处罚的行为。
一是将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从事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等行为增列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给予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是将以抢夺方向盘等方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高空抛物、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拒不整改治安隐患、无人机“黑飞”等行为增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给予处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三是将违反证人保护措施、采取滋扰纠缠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虐待所监护的幼老病残人员、违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增列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并给予处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四是将娱乐场所和特定行业经营者不履行信息登记或者报送义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非法生产经营制毒物品等行为增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并给予处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二、草案调整了处罚措施和幅度。
一是推进治安管理处罚与当事人自行和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相衔接,明确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第九条)。
二是增加从轻处罚规定,建立认错认罚从宽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是将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情形延长至一年;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罚款幅度,并重点针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拒不整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隐患、非法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三、草案优化了处罚程序。
一是完善立案、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等程序规定,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衔接(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是增加规定对事实清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认错认罚并同意适用快速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同时明确不适用快速办理的情形(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三是明确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当场处罚和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等可由一名人民警察处理的情形,并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录音录像设备运行连续、稳定、安全(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四是完善强制传唤、询问查证、场所检查程序,增加对异地询问及远程视频询问制度的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
五是增加公安机关实施人身检查、采集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的职权,并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要求(第一百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六是将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增加为被处罚人可以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第一百二十六条)。
四、草案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一是对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明确规定从重处罚(第七十七条至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
二是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第九十六条)。三是增加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目前草案仍在审议阶段,最终施行日期及条文修订仍需持续关注。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旧对比
作者:丁海博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我国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自2006年3月1日,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