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众筹模式在农村土地开发应用中的法律探析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2015年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文件作为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将关注的焦点再次放在了“三农”问题之上。

引言:
2015年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文件作为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将关注的焦点再次放在了“三农”问题之上。“一号文件”中指出:“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社会资本如何进入农村建设,甚至如何直接进入农业开发领域,这一问题成为了农业投资社会化不可逾越的障碍。本文尝试从互联网众筹角度出发,提出一条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市场的新路径。
从互联网众筹说起
互联网金融是时下民间金融十分活跃的一种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民间金融纷纷和互联网发生了化学反应,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及产品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将民间资本最大程度的吸收并发放到各式各样的社会发展项目中去,在银行的正规金融系统之外形成了一股更加庞大的金融力量。
众筹这个概念是舶来品,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和互联网的结合则使得众筹有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使得众筹项目更容易实现。互联网众筹在当今社会有很多表现形式,真正得以运用的模式具体而言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实物众筹。
P2P网贷平台就是以债权众筹的原理设立的,债务人发布借款标的,由多个债权人共同借款给债务人,也就是债权众筹。债权众筹由于涉及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合同法就可以予以解决,所以在应用中比较广泛。
股权众筹适用性很广,但是争议也很大。《公司法》《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给股权众筹留下的发挥空间微乎其微,很多股权众筹项目从股权合同角度都表述得不明不白,留下了很多争议和隐患。虽然,最近刚判决的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众筹案带给了互联网众筹一丝曙光,但是仍然还有很多无法突破的法律瓶颈。
实物众筹公益范围运用比较多,比如寺庙的修建中信徒捐赠的砖头、瓦片、门柱等,但是商业应用比较少。笔者曾参与过某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卡丽来手机印‘相’站众筹项目”,即组织者欲推广100台机器,发布众筹信息由参与者每人认购一台,那么该机器的所有权在投资者,经营权由发起者保留,本台机器的盈利由所有者和发起者按比例分配,所有者可以在一年后要求发起者回购机器或者决定继续经营。实物众筹主要是受物权法的规制。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一直以来,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其中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而承包经营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大量人口和劳动力离开农村,原来家家户户都种地的农民出现了分化,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土地三权分置”的思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适应社会发展。
“三权分置”的目的一方面是稳定承包期,另一方面是放活经营权。具体而言,落实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并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原则的基础上,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权能。
虽然学术上对于土地“三权分置”有着很大的争议,认为土地经营权的出现实际上是对《物权法》的一种违背,但是从政策角度而言,在保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基本法律制度的前提下,“三权分置”演化出的土地经营权无疑是对农村土地改革的一种促进。从本质上而言,土地经营权被授予了一种准物权。这也就意味着,社会资本在进入农村土地市场的时候,虽然不能获得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但是可以获得经营权,该经营权可以流转、担保,这就给了社会资本很大的腾挪空间。
农村土地开发的“互联网+”
农村土地的开发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如何利用互联网金融这个工具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市场,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方向。为了便于分析,笔者假设有公司想经营100亩土地的农业开发项目,通过对比三种不同的众筹方式,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方案一,债权众筹。首先需要成立一家农业项目开发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100亩地的经营权,并分别与土地承包权的村民签订合同。然后公司在农村项目开发过程中设立相关的农业土地项目。将项目资金预算以债权的形式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并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进行资金的众筹,直接利用P2P平台进行债权融资,吸纳社会资本作为债权。
现有的农业项目融资基本上是通过此类方式进行,此类方式的优点在于,融资门槛较低,无论资料审核或者放款的程序都比正规银行贷款要快,很适合农业生产这类季节性比较强的项目;但是该方式的劣势也很明显,那就是融资成本过高,容易导致资金断裂。通过债权众筹的企业很大程度上都是在做“拆东墙补西墙”的工作,一旦项目亏损,资不抵债,那么投资者的债权很可能就收不回来。这也是一些P2P平台跑路的重要因素之一。
方案二,股权众筹。同样需要成立一家农业项目开发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100亩地的经营权,并分别与土地承包权的村民签订合同。同时,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项目众筹信息,由投资人合伙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该农业项目开发公司(占股标准相当于前期天使投资),通过股东分红的形式分取项目的经营盈利收益,农业项目的盈利与否直接决定了众筹人是否有分红收益。
股权众筹在农业项目里面并不是一块“香饽饽”,其原因在于农业项目大多数是资金量大、收益风险高且需要专业衡量的项目,所以对于股权众筹模式的追捧者而言,不会愿意参与该类型的项目。股权众筹收益与项目盈利挂钩,这是一个双刃剑,一方面,因为农业项目的盈利情况不明,投资人在无任何保障的情况下投入资金,很可能出现因投资失误而血本无归的情形;另一方面,如果项目盈利良好,投资人的分红收益也会比一般的债权投资要高,同时股权投资也更容易激发起投资人的参与热情,也可以作为一种宣传推广的好渠道。
方案三、实物众筹。同样成立一家农业项目开发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100亩地的经营权,并分别与土地承包权的村民签订合同。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土地经营权的众筹项目,将承包的100亩地的经营权分别转让给100个投资人。投资人合伙将这100亩地共同交由公司开发管理,根据土地经营收益直接按比例分红。
这种方式的众筹与现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结合的模式是最新的方式,也最值得市场借鉴。根据上文的分析,国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准物权化,可以直接由进行流转。投资人在投资之后,获得的是经过相关部门登记的实物,而非债权或是股权,具有更高的可信性及安全性,即使公司经营不善,对于投资者而言,手中持有的土地经营权还是可以转让变现的。实物众筹在众筹过程中是最为可靠的,因为投资者通过众筹获得的是物权(准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所以出现问题之后救济起来也比较方便。
结论
国家已经开始对农村土地市场进行改革,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农村市场将是O2O服务之外的又一资本密集涌入的领域,民间资本如何在这个潮流中占得先机,或许带有抱团取暖性质的“众筹”更加有优势。无论通过债权众筹、股权众筹或是实物众筹,通过互联网金融去引导民间资本的流向都有着可供借鉴的模式,从法律角度而言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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