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是破产案件的关键环节,债权申报中往往会涉及到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对于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一般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中对此都有明确约定。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属于法定概念,债权人往往对其不甚了解,再加上各法院对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理解也有差异,因此在债权申报中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立足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作简要分析。
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概念
所谓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已经有生效文书确定应当给付金钱义务,却没有按照生效文书给付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应当支付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二、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缺乏相关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即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最高院在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条款中并未提及,可以推断出最高院并未将一般债务利息剔除在破产债权的范围内,但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最高院认为是不属于破产债权的。
三、争议
应当注意到,最高院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在破产债权的排除上,增加了一个限定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因为这一限定语,造成了实践中的不同理解。
有的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是指计算迟延利息的时间点,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不予认定为破产债权,而破产受理前产生的应当属于破产债权。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97号判决书中认为,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所指的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是破产受理日之后所产生的利息或滞纳金,而破产受理日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或滞纳金,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请求确认其对该部分利息或滞纳金的权利,应予支持。
也有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并非是限定时间点,而是指一种状态,即只要破产申请受理了,就不存在迟延履行的加倍部分利息了。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2017修订)》(苏高法电(2017)794号)第七条破产债权及清偿顺序中规定,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其中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债权人申报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的,不予认定。
四、笔者观点
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分歧,主要是因为《规定》中第六十一条与企业破产法中关于利息的规定语义重复了。企业破产法中虽然没有详细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问题,但是其中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此处“利息”的概念已经包括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利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本就都应该停止计算,没有必要在《规定》第六十一条中通过反面描述再强调一次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才会有法院认为,此处的破产申请受理后并不是指特定的时间点,而是指一种状态,在破产程序这种状态下,就不存在加倍支付迟延利息的情况。
笔者更加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不作为破产债权的观点。因为从加倍利息的性质上来看,属于惩罚性的债权,生效文书之所以要这样约定,是为了敦促债务人尽快履行,惩罚那些可以履行却拖延履行的人。但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就说明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的经营出现问题,客观上无法履行债务,不存在能够履行却不履行的主观恶意。且破产法的原则本就是公平处理债权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加倍利息的计算标准至少在年6.38%以上,如果仅因为有生效文书的确认,就能够比其他没有生效文书的债权多计算这一笔不小的金额,对于没有经过生效文书确认的债权来说也并不公平。
综上,笔者认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在债权申报时可以正常申报,依法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应向管理人申报。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作者:陶冶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债权申报是破产案件的关键环节,债权申报中往往会涉及到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对于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一般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中对此都有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