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互联网纠纷案件集中审理模式的探索和实践

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编者按 互联网理财、P2P网贷、众筹融资、网络购物等诸多新产业方兴未艾,余额宝、财付通、微信红包等依靠互联网所兴起新产品备受吹捧。

编者按
互联网理财、P2P网贷、众筹融资、网络购物等诸多新产业方兴未艾,余额宝、财付通、微信红包等依靠互联网所兴起新产品备受吹捧。这些领域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源泉的同时,产生了诸多与互联网相关的纠纷,对法律纠纷解决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对实践现状和各类规则、平台建设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并就互联网案件集中审理模式的前景进行了展望和思考,以期为我国涉互联网案件审判提出建设性建议和积累实践经验。本文节选自2018年上海法院重点调研课题。
引 言
在司法便民理念的引领下,智能化的审判模式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应有之义,上海长宁法院自成立上海首家互联网裁判庭开始,集中受理涉互联网的的民商事案件,审判庭采用“1+2+1+1”的新型审判团队模式,长宁互联网法庭正在探索互联网纠纷集中审理的“长宁模式”,以互联网审判庭为依托,提出“六个专”的工作目标,在互联网案件审判的长期探索实践中,对互联网审判庭的收案范围、诉讼规则、和如何打造全流程一体化的诉讼服务平台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索和研究,明确了电子送达存在的主要问题、电子证据的司法认证难点以及在线庭审需要遵循的规则和目前的平台运作情况,对互联网案件集中审理的模式探索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体会。
第一部分 涉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的背景分析与实践探索
新的法律关系、行为模式和交易规则的出使得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司法诉讼面临着新的需求,网络传播方式的更新同时要求着更为及时和透明的司法公开。对此,在分析目前我国司法工作面临的新需求的基础上,可以借鉴美国、英国、德国的司法信息化工作相关经验,并以杭州互联网法院、深圳福田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以及上海长宁互联网审判庭的工作模式为模板进行相关的分析以明确目前涉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和相关审判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司法工作面临的需求
(一)新经济运行模式对司法诉讼的新需求
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商业模式并不能满足人们生活生活产的需要,商业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根据国家统计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调查显示,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万亿元,同时电子商务纠纷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多和类型不断更新,出现了涉及滴滴打车平台和p2p网络借贷相关的新的法律关系、 “秒杀”、“团购”等新的行为模式,涉及商品售后服务、售后评价等交易规则,这些新的经济运行模式都对司法诉讼提出了新的需求。
(二)网络传播方式对司法公开的新需求
互联网技术已经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思维方式,网络传播的全球性、开放性、交互性对司法的影响力也是空前,相对于传统的舆论影响审判来说,互联网环境下网络舆论对司法影响日益增大,这就要求法院重视互联网平台的建设,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使得民众可以更为及时的获取法院审判内容、审判结果,甚至可以通过法院互联网平台对审判进行现场直播观看。审判公开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权威,一直是司法公开的核心,审判公开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也是民主社会必备的要素之一。此外,法院职能、机构组成、办事流程、各类文件、法律法规等都尽可能地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打造一种透明、高效、便民的机制,满足民众的知情权,方便群众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建设。
二、全国法院网络纠纷集中管辖的探索实践情况
(一)目前互联网纠纷集中审理的主要模式
1.杭州互联网法院工作运行模式
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托智能立案系统、智慧庭审系统、裁判辅助系统、电子签章系统、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起诉、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庭审、宣判、送达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司法程序实现了由“线下人工”向“线上智能”的转变。在打造在线调解平台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引入各类调解组织,突破传统规则限制,开创性地增设前置调解程序,建构“漏斗”式的涉网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在线化平台,身份信息线上认证、庭审语音自动转换、诉讼行为全程留痕,当事人足不出户便可完成诉讼全部过程。互联网法院将建立完善大数据中心和一体化线上纠纷解决平台,推动与相关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构建网络技术全要素、全业务、全流程融合应用的系统化应用体系,实现对涉网风险的有效预警和纠纷的及时解决,构建多方参与的网络治理协作机制,加强网络安全工作、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2.深圳福田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运行模式
福田法院将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进行审判流程再造,建立以“融·智·慧”三大平台为支撑的全流程信息化智能审判模式。去年,该院已开发建设了信息化智能办案平台——“巨鲸”智平台,以信用卡纠纷、小额金融贷款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在全国率先初步实现了金融类案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在线办理,在创新司法审判体系和司法服务体系方面取得飞跃式的突破。 “融平台”已经上线运行,建立了信息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慧平台”则将司法辅助事务、审判资源进行集约化、信息化管理。下一步,该院将对三大平台进行整合并行,打通内外网无线连接,实现诉讼、执行全流程网上办案,审判管理、司法辅助事务全流程平台办理。
3.上海长宁法院互联网审判庭工作运行模式
上海首家互联网审判庭在长宁区成立,集中受理涉互联网的的民商事案件,设立互联网审判庭是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背景对审判工作新要求的重要举措,法庭集中受理案件的案由涉及网络服务合同、网络购物合同、借款合同、旅游合同、 网络侵权纠纷等。长宁互联网法庭正在探索互联网纠纷集中审理的“长宁模式”,以互联网审判庭为依托,采用“1+2+1+1”的新型审判团队模式,提出“六个专”的工作目标,暨“成立一个专门审判庭、打造一支专业审判队伍、开发一个专属在线平台、整合一套专门诉讼规则、推出一批精专案例、编辑一本专著。
互联网审判庭将以全程在线为模式,立案、送达、庭前证据交换、调解、庭审以及文书制作 等全程在线审理,以“数据流”代替“文件流”,让“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路”,建立“纠 纷产生在网上、纠纷化解在网上”的诉讼新模式,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实 现审判工作全程留痕,提升司法公开透明度,同时,结合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工作,积极推进小额诉讼程序、简易审理程序、集中审理方式、要素式审理方法与互联网纠纷审理机制 的对接,切实推动互联网纠纷案件的集约、高效、低成本审理。
(二)涉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面临的主要问题
1.涉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的理论基础有待深入探讨
传统的管辖原则在网络虚拟性的背景下已经无法满足当事人诉讼的需要,并且由于互联网案件的专业性,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应有之意,在管辖方面,随着互联网专门法院建设的深化,其受案范围应采取先统一规定一般管辖范围,再逐一排除不适宜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的方法, 此外,对于当事人约定涉网案件由传统实体法院管辖的,传统法院是否应当依法受理或再移交于互联网法院也是需要明确的问题之一。
2.诉讼服务平台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和标准设置有待深入讨论
各个法院在发展互联网审判业务的背景下,开辟了各类诉讼服务平台,不乏使用区块链技术、证据的云端储存技术等,但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平台建设标准,目前除了较为常见的庭审网络直播和案件信息查询之外,当事人可以利用互联网真正进行诉讼活动的还非常有限,如何打造一个通俗、便捷的服务平台,使得当事人可以顺利地通过诉讼服务平台进行完整的案件诉讼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缺乏统一的平台设置标准,使得不同地区的法院对网上审判需要的文件和信息各不相同,并不利于当事人进行高效率的诉讼活动,而这一标准究竟如何设置也是后续需要讨论的问题之一
3.诉讼流程再造过程中的规则确立问题有待深入探讨
在互联网法院环境下, 许多原有的诉讼程序及执行形式有所变化, 如诉讼文书的网络送达与交换,电子案卷的建立、格式转换及其与纸质案卷的误差与协调,证据的提出及审查方式、证明责任,证据采信规则等都不同于现在传统法庭操作,因此就需要优化现有的起诉、 受理、 审理、 举证、送达等程序,以适应互联网法院 审判的需要。网络审判并没有改变传统的诉讼流程,只是通过信息技术进行线上处理,因此,诉讼中必要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在原则上应当和线下庭审保持一致,但网络审判中如何进行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认证、诉讼参与人的信息安全保障等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另外,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和传统的诉讼方式存在冲突,以传统的审判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会出现立案难、取证难、开庭难得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在诉讼流程再造过程中,如何在实现“网上案件网上办理”的基本要求上,突破线上线下无界化的发展态势以使得审判资源最高程度的集约,审判效率最大程度的提高。
第二部分 互联网案件集中审理模式运行情况的实证分析
确定互联网审判庭收案范围是互联网案件集中审理的前提,可在相应的识别规则的基础上,明确主要案件类型以划定科学的受案范围,诉讼规则作为互联网案件集中审理的运行基础,重点关注身份核查、电子送达电子证据、在线庭审四个方面。此外,打造全流程一体化的诉讼服务平台作为互联网案件集中审理的保障,应明确电子送达存在的主要问题、电子证据的司法认证难点以及在线庭审需要遵循的规则和目前的运作模式。
一、源头识别:明确互联网审判庭收案范围
(一)“涉网案件”的判断标准
在“互联网+”背景下,互联网技术和产品已深度嵌入社会经济生活各个层面,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或多或少都带有一定“互联网色彩”,如果将所有“涉互联网”案件都交由互联网法院或者互联网审判庭审理,既不合理,也不可行。
根据最高院2018年9月6日颁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来看,互联网法院应当集中受理互联网特性突出、适宜在线审理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依托互联网发生,证据也主要产生和储存于互联网,适合在线审理,也有利于确立依法治网规则。换言之,判断是否属于互联网审判庭收案范围的标准,主要是看涉案的主要法律行为是否是在互联网上发生,主要证据是否通过互联网产生,既要凸显互联网案件的网络特性,也要具备在线审理的可能性。
(二)“涉网案件”的集中管辖
从现有互联网法院的运行模式来看,其收案范围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集中管辖的雏形,主要针对特定案件类型来确定管辖范围。同时,《规定》还授权互联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实践中,互联网法院对应的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只能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具体案件进行指定管辖,对类型化案件的指定管辖权、对管辖范围的调整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此外,考虑到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规定》第三条明确当事人可以在特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当事人协议约定由互联网法院管辖,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实际联系地点原则”,即相关互联网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连接点。就长宁互联网审判庭运行实际来看,目前对于集中管辖暂且表现在本院具有管辖权的案件内部,并不能突破现有基层法院的收案范围和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但是已经实现了本院内部符合“涉网案件”要求的案件均统一交由互联网审判庭审理。
二、运行基础:探索互联网案件诉讼规则
(一)身份核查
1.互联网案件身份核查的现实障碍
传统诉讼中,诉讼参与人身处时间、空间的同一性以及当事人对整个诉讼过程的“亲历性”,使得人民法院可以在各个诉讼环节中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严密的审查。而互联网法院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通过远程方式完成诉讼到审判的各个环节。诉讼参与人的该种“非亲历性”特征,特别是网络昵称、虚拟用户名等的存在,客观上大大增加了诉讼参与人身份真实性的风险。如何确保网络彼端的诉讼参与人系真实、适格的案件当事人,是互联网法院设立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2.互联网案件身份核查的技术依托
一是通过可信第三方机构进行身份验证。建立实名制将成为大势所趋,要求实名认证的平台也将日益增多。法院网上诉讼系统可在对这些平台进行审查通过后,将这些平台确认为可信第三方机构,并纳入对接合作系统,这样可直接利用现有资源,节省了司法资源和成本。
二是通过与国家公权力机关数据对接进行身份验证。与线下诉讼一致,当事人在线诉讼也须在系统中提交相应的身份信息。典型如自然人身份证及企业营业执照。法院须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建立数据对接,在当事人提交相应主体证明材料后,通过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的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当事人的身份。
(二)电子证据
电子数据固有的矛盾性决定了其较难满足证据的“三性”。电子数据具有精密性和“非精密性”的双重属性,一方面电子证据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可以无限次地被复制粘贴,并且基本上不存在失真的可能,较之传统证据有明显优势;但同时,电子证据的生成、储存以及可修改的特性使得电子证据能够轻易被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篡改,导致证明力不足。这一双重属性是电子证据被质疑缺乏“三性”尤其是真实性的根本原因。
(三)在线庭审
1.在线庭审规则的设置
(1)庭审旁听规则。线上庭审活动应当充分接受监督,确保审判人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线上庭审旁听问题有不同的思路可供探索:第一,线下法庭设有旁听席,线上庭审也可设置类似端口,限定旁听人数;第二,不应对旁听人开放参与视频庭审的窗口,而应到法庭现场参与庭审此外,证人、鉴定人须通过身份证号码分配临时用户名和密码,经法官确认方可上线进入庭审,避免证人、鉴定人的旁听。
(2)庭审记录规则。可采用录音录像中的语音识别功能制作庭审笔录,书记员在庭审现场及时修改语音识别错误之处,目前在线签名技术相对成熟,当事人可通过在线签署确认庭审笔录。
(3)当事人不到庭和中途退庭规则。为防止当事人恶意不到庭,恶意中途退出庭审,影响庭审正常有序进行,却又编造诸如断电、设备故障等借口,造成法官难以识别其恶意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应在庭审前签订保证书,明确自愿使用互联网参加庭审,并对自己的设备和网络环境作出保证,出现不按时到庭和未阐明理由退出庭审的情况,由其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2.在线庭审的运作模式
长宁法院互联网审判庭的在线庭审主要通过远程庭审系统,采用交互视频的方式进行,对视频画面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可以通过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陈述诉辩称,并通过在线演示功能展示证据,书记员在线同步制作庭审笔录,并在庭审后由当事人在线阅看。在线庭审自2018年3月上线运行以来,先后出台了《在线庭审当事人操作指南》、《在线庭审告知书》、《在线庭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确保在线庭审活动的严肃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在庭前准备方面,为确保当事人能够熟练操作在线庭审软件,制定了简明易懂的操作手册,从软件下载安装、登录注册到功能模块、操作方法,都按步骤进行了图文并茂的表述,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确保在线庭审纪律方面,长宁法院互联网审判庭率先在传统庭审纪律的基础上,针对在线审理的特点,制定了统一、规范的在线庭审的庭审纪律,告知参与在线庭审的当事人如非因技术、设备等客观原因而影响在线庭审正常进行的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并且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明确在线庭审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相关证据。
三、平台建设:打造全流程一体化诉讼服务平台
(一)建设互联网诉讼平台的数据需求
在一体化全流程的在线诉讼平台研发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数据互通问题,互联网诉讼平台对数据共享存在极大需求,需要与法院审判管理系统,执行立案、查冻扣、失信人管理等执行系统,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构,相关互联网企业等系统和机构完成数据互通。
(二)长宁法院互联网诉讼一体化平台建设情况
作为司法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变革,长宁法院互联网审判庭根据涉网案件特点,以诉讼平台创新为突破口,致力于通过基层实践,优化人民群众诉讼体验,提升互联网案件审理效率。该平台在前期深入调研杭州互联网法院、宁波微法院、浦东自贸区数字法庭等现有完善的诉讼平台之后,自2018年5月正式启动开发建设,于2018年9月正式上线运行。长宁法院秉承“全流程在线”的建设思路,通过“一体化操作”的功能模块,打造网络案件网上审”的长宁模式,致力打造“全流程在线”的一体化诉讼平台。结合互联网纠纷案件类型相对集中、证据类型相对统一、审判要素相对固定的基本特点,致力打造全流程在线、24小时开放的自助服务平台,并通过诉状要素化、举证格式化、质证模板化以及类案推送等辅助设计,帮助当事人规范诉讼行为,增强风险预判,以进一步实现立案、送达、庭前证据交换、调解、庭审以及文书制作等全程在线的审理模式,以“数据流”代替“文件流”,让“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路”,建立“纠纷产生在网上,纠纷化解在网上”的诉讼新模式,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实现审判工作全程留痕,提升司法公开的透明度。
第三部分 互联网案件集中审理模式的前景展望
互联网案件集中审理模式可以以案件类型从“固定区域”管辖到“跨区域”管辖、互联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法院内外部数据共享、公共网络平台数据共享、建立算法模式下智能化的类案推送机制、将科技与审判深度融合,建立高度智能的科技应用体系、构建精准化的案例检索系统等为前景和目标,进而可以推动法院治理的全面更新、审判流程的深层再造和司法模式的区块链更新,不断完善我国涉互联网案件集中审理模式,并积累相关的实践经验和改革素材。
一、互联网审判庭的试点目标
(一)案件类型的全覆盖
1.从“固定区域”管辖到“跨区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指出:探索建立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管辖制度,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原则,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
一般地域管辖遵循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原则。但网络空间是一个不占据固定物理或地理位置的无固定界线的电子空间,个人、团体、社区、政府和其他实体可以超越主权国家的边界以瞬时的、同时的或无处不在的方式存在于网络空间。
综上,考虑到互联网案件网络空间有别于现实的物理空间,电子证据及其载体有别于现行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及其形式,互联网案件的审判方式、送达方式均不同于线下诉讼程序以及对智慧法院建设的需要, 互联网专门法院的管辖区域无须与行政区划一一对应,可根据涉网案件量、网络普及度等实际情况予以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通过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北京、广州及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范围、类型及当事人选择协议管辖的原则。
2.尝试探索互联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管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互联网行政案件及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但并未覆盖包括P2P案件在内的互联网刑事案件。随着互联网金融和大众创业的兴起,各种P2P网贷平台和违规小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中大部分因监管不利、制度不健全甚至本身即为非法集资目的而设立,导致近期P2P平台暴雷违约不断,严重损害了广大互联网“散户”投资者的利益。
在此背景下,探索互联网商事、刑事与行政“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是以法治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防控互联网风险的重要体现。通过发挥互联网“三审合一”的集约效应,有利于综合考量互联网商事、刑事与行政案件整体状况,通过构建符合互联网案件特点和审判规律的互联网审判工作机制,有利于互联网商事、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协调处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及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集中关注互联网风险高发领域,培育良性健康发展的互联网市场。
(二)数据系统的全流通
为实现全局性的管控与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院牵头建立起多个智能办案系统对各司法环节进行有效管理与整合。主要包括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全国法院司法协助管理平台、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管理系统、人民法院办公和办案平台、人事信息管理系统、12368信息平台、C2J法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此外,应推进法院外部数据共享和公共网络平台数据共享。
(三)智库平台的全辐射
1.建立算法模式下智能化的类案推送机制
要以海量数据为基础,以类型化案件为突破口,通过提炼裁判规则、研发最优算法、归纳既有经验,在类型化案件中实现以类案证据要求、类案裁判规则、类案审判经验归纳为基础的智能化办案。在类型化案件中,有可能形成统一的智能化算法;在不那么规格化的案件中,至少可以做到法律依据提醒、政策比较和类案参考
2.构建精准化的案例检索系统
案例检索在大数据时代已经成为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最有效的方式。互联网法院通过大数据形成的案例检索,可以让年轻的入额法官从更新的高度、从更广的视野、从更深的层次、从更高效的方式学习各领域内优秀法官的办案实务、庭审技巧、裁判思路及写作方法。此外,对于法官而言,通过案例检索可以主动自纠自查审理思路或裁判文书中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有效提升所办案件的审判质量,降低案件“发改”率,并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互联网审判模式的远景目标
(一)法院治理的全面更新
1.庭审方式集约化
互联网法庭把传统的物理法庭转移至虚拟的网络空间,改变了传统法庭的席位结构,互联网法庭没有了原被告席位、也没有了书记员席位,只剩下一个审判员席位,极大地简化了法庭的结构,同时原、被告只要在家里或其他有网络的环境下打开电脑就可以参加庭审,不用再跑去法院参加庭审。互联网法庭目前已经实现了整个诉讼过程的网络化,当事人无需亲自到人民法院,在任何有网络的地方只需要登陆互联网诉讼平台,从起诉到作出判决、申请执行所有阶段全部在网上完成。当事人除缴纳诉讼费用以外,不需要支付如差旅费等其他费用,节省了当事人时间及诉讼成本。
2.诉讼模式平台化
互联网审判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将提升司法便捷性、降低维权成本作为创新的出发点,致力打造“全流程在线”的一体化诉讼平台。结合互联网纠纷案件类型相对集中、证据类型相对统一、审判要素相对固定的基本特点,致力打造全流程在线、24小时开放的自助服务平台,并通过诉状要素化、举证格式化、质证模板化以及类案推送等辅助设计,帮助当事人规范诉讼行为,增强风险预判,以进一步实现立案、送达、庭前证据交换、调解、庭审以及文书制作等全程在线的审理模式,以“数据流”代替“文件流”,让“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路”,建立“纠纷产生在网上,纠纷化解在网上”的诉讼新模式,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实现审判工作全程留痕,提升司法公开的透明度。
3.人员配置专业化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涉互联网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涉互联网纠纷日益复杂,迫切需要互联网审判职能更加专业化,由掌握互联网知识和各项专业技能的法官来满足解决涉互联网纠纷和重构网络交易秩序的要求。从审判机构专业化的角度看,互联网法院类似于我国法院系统中存在的一些专门法院,它们是调整某一类或几类社会关系的法院,如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对特殊或复杂领域的纠纷解决机构设立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板。从审判组织专业化角度看,互联网法院的成立是对目前一些法院内部设立的专业合议庭模式的提升,将对有效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保障公正司法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从以员额制为标志的司法人事制度改革角度看,组建专业化的审判团队,可以在法官的选任上更加注重专业理论的精通和审判经验的积累,发挥集放审理效应,有利于提升法官专业审判能力。
4.繁简分流要素化
经过大数据的甄别,能够筛选出大量程式化的互联网案件,这些案件案由一致、案情相近、证据相似、审理思路及判决结果同一。对于这些事实已经要素式、结构化的案件,法官可以按照案件的相关要素确定庭审顺序,不必拘泥于法庭调查及辩论。可在庭前由各方当事人在线勾选内容的基础上发问,着重查明有争议的内容,引导各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对抗,使庭审过程更加聚焦、紧凑,避免冗长且对解决争议毫无意义的重复性陈述与辩论,进而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相关要素主要包括当事人身份审核、立案表、法律文书送达、证据提取。
(二)审判流程的深层再造
互联网法院是网络法治时代的智慧法院,对传统审判方式而言,是彻底颠覆;在现代审判意义上,是流程再造,是司法创新。
1.从“小平台”到“大平台”
互联网审判由于其受理案件的特殊性,诉讼流程高度依赖网上平台进行运作,而目前各地的互联网审判模式还局限于具体环节、分散操作的“小平台”。因此可以借鉴先行者杭州互联网法院“平台型组织”整合“大平台”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司法服务的发展路径:搭建一个集成化、开放化、内外互通的强大平台,融合当事人在线起诉、应诉、举证、质证、参加庭审和法官立案、分案、审理、评议、判决、执行等诉讼全流程的功能模块,并引入跨域立案、在线服务、网上调解等多种便民手段,有效运用智能审判系统,推进线上纠纷解决平台的互联互通,节约诉讼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方便群众诉讼。
2.从“高效审理”到“高效管理”
将来的互联网法院在诉讼平台应当包括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及案件质量管理系统,设计中嵌入管理元素,结合诉讼流程设置精准设计相应信息节点,对案件所经历的每个阶段、流程推进具体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各阶段所用时长等以数据方式详细记录,实现审判全程留痕和数据实时转化,促进审判管理的“可视化”,为监督管理以及后期的追责、定责奠定基础,推动传统的人盯人、人盯案管理模式,向全程留痕、全程可视、全程可控的新型审判监督制约模式转变。
(三)司法模式的区块链创新
从互联网法院审判模式来看,互联网审判时代的来临意味着天量电子证据进入法院,按照传统证据要求,电子证据必须纸质化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方可进入法庭,动辄上千页经过公证的书面证据不但加重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也将大大降低法庭审理效率,而直接接受当事人的电子证据又难以排除一方当事人单方篡改数据的风险。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可以解决上述难题。一旦信息经过验证并添加至区块链,就会永久的存储起来,除非能够同时控制住系统中超过51%的节点,否则单个节点上对数据库的修改是无效的。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电子数据进入互联网法庭审判平台,能够在确保证据真实可信的同时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提高审判效率。
结 语
当前,互联网法院审判模式智能化水平越来越高,电子签章、电子送达等都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智审系统和庭审语音转录系统等技术应用降低了法院事务性工作的工作量,而且,在智能化审判进程中,司法管理和法院管理的科学性也在逐步提升。不论是大数据的应用还是区块链的兴起,都预示着涉互联网案件的审判方式和审判规则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在保证司法公正、遵循相关司法规律并满足群众需求的基础上,以建立完善的互联网人才队伍为基本点,构筑司法人工智能发展的要件,保持对前沿科技的密切关注,对提高司法软实力有紧迫的使命感,充分意识到涉互联网案件的审判模式构建在今后司法、国家发展中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课题组成员: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孙海峰 吴双 赵琛琛 李旭颖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