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硕士考第一被拒录案”被忽视的法律细节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6年3月,硕士毕业生纪元报名参加徐州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取得总分第一的优异成绩,但在拟聘人员名单公示前,徐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致电纪元告知其专业不符岗位要求,拟录取资格被取消。

2016年3月,硕士毕业生纪元报名参加徐州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取得总分第一的优异成绩,但在拟聘人员名单公示前,徐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致电纪元告知其专业不符岗位要求,拟录取资格被取消。纪元不服,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事业单位聘用资格实体正确,但程序违法,故确认取消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但不撤销,驳回纪元要求恢复聘用资格的诉求。随后,一审判决在网上引起热议,被媒体广泛报道,纵观媒体关注的热点,可能有几点细节被媒体所忽视。
1.徐州市人社局能否规定与其上级江苏省人社厅不同的专业目录?
在徐州市人社局发布的招聘考试公告中,报考条件第4项为“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具体见岗位简介表,招聘岗位专业参考《2016年徐州市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在该专业参考目录中,一级学科“中国语言文学”和其下的八个二级学科(包含“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均为中文文秘专业大类下研究生学历的专业,徐州市人社局据此认为“中国语言文学”与“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是平行关系而不是包含关系,但在江苏省人社厅发布的《2016年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中,中文文秘专业大类下的研究生学历专业包含一级学科“中国语言文学”下的八个二级学科,并无“中国语言文学”这样的一级学科。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国语言文学”作为一级学科并非具体专业,与“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为包含关系,江苏省人社厅结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合法合理设置《2016年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而徐州市人社局却在中文文秘专业大类下增设“中国语言文学”这样的一级学科。且专业目录应按照招聘岗位特点进行确定,目前从岗位设置来看并未得出徐州市人社局增设“中国语言文学”的原因,且《2016年徐州市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的设置不符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关于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的设置。从一般原理来看,下级作出与上级不同的规定,需要有合法及合理的理由,这一点在目前并没有看到相关报道。
根据行政机关下级服从上级的基本原则,徐州市人社局作出不同于江苏省人社厅专业目录设置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对此未进行认定。需要进一步观察二审法院的审查。
2.中国语言文学与中国语言文学类的理解方式?严格文字还是一般大众的理解?
本案中原被告的纠纷实质来源于对报考岗位专业要求中“中国语言文学”的理解不同,纪元认为是中国语言文学类专业,而徐州市人社局认为是中国语言文学专业。徐州市人社局面向社会发布《2016年徐州市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似乎从大众的角度进行理解更为合理。此处究竟按照严格文字理解为“中国语言文学”专业,还是按照一般大众的理解为“中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为增加大众对判决书的接受度,未阐明具体原因可能是法院疏忽之处,也是下一步需要社会关注的地方。
3.信赖保护是否适用于招录程序?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在本案程序方面,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规定的公开招聘程序,若纪元专业不符岗位要求,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查环节应及时告知纪元,便于纪元合理安排生活,而事实上纪元在已经顺利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后被告知专业不符岗位要求,这显然并不利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
信赖保护原则能否直接作为审判依据在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在数量较少的一些行政案件中开始适用和体现信赖保护原则,然而在多数行政诉讼案件中,应该或者需要运用信赖保护原则解决问题,却因为我国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很好的司法监督,具体在本案中是否适用信赖保护原则一审法院未进行阐述。
案情链接
2016年3月,毕业于江苏师范大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的硕士生纪元报名参加徐州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并取得总分高出第二名16.3分的优异成绩,后顺利通过体检、考察等程序,但在拟聘人员名单公示前,徐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致电纪元告知其专业与岗位专业要求中的“中国语言文学”属于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不符合岗位要求,拟录取资格被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纪元不服,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纪元要求恢复聘用资格的诉求。
原来,纪元报考的岗位专业要求为“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新闻学,中国语言文学”,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国语言文学”为编号0501的一级学科,下设有编号050101—050108八个二级学科,其中纪元毕业的“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为编号为050108的二级学科。另纪元的母校—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出具证明,向徐州市人社局说明,纪元在校期间所学专业“为教育部认定的‘中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编号‘0501’)下属的硕士二级专业方向”。
法院认为,徐州市人社局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相关规定,对本次招聘工作具有指导、监督和查纠职权。“中国语言文学”为《2016年徐州市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中“中文文秘类”下的具体专业,而非专业类别。纪元实际上是混淆了我国高等教育学科分类与人社部门人才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之间的关系,纪元的专业与涉案岗位专业要求并不相符。
一审判决还认为,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前只是将其决定口头告知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未告知纪元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要求。但考虑到徐州市人社局对取消纪元聘用资格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由此作出取消纪元聘用资格的行为在实体上并无不当,但整个招聘工作业已结束,判决撤销其行政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遂作出判决认定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事业单位聘用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但程序违法,故确认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但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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