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则·问答(九十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应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吗?

来源:公司法则

文章摘要
导读 法院判决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导读
法院判决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同时会被纳入上述限制消费措施的对象范围。公司经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会导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那么,公司被限制高消费期间,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是否能申请法院解除对其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次问答围绕上述问题进行。
Q 邵博士,您好!什么是限制高消费措施?被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对象有哪些?
A 根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简称《限高规定》)第1条、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换言之,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自然人被执行人及单位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Q 被限制高消费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A 根据《限高规定》第3条、《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2.7款规定,被法院纳入限消对象后,将在以下方面受限:
第一,乘交通工具限制。不得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轮船二等座等。第二,住宿宾馆饭店限制。不得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第三,高消费旅游限制。不得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第四,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不得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第五,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第六,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不得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第七,租赁高档办公场所限制。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Q 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何区别?
A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限制高消费,即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都是人民法院基于执行案件的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的惩戒措施,目的都是为了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者存在诸多不同。
第一,对象不同。依照《限高规定》第3条,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简称《失信名单规定》第1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第二,条件不同。《限高规定》第1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失信名单规定》第1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总之,相比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第三,效果不同。《限高规定》第3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失信名单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报的目的是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选人用人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Q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如何解除或暂时解除该措施?
A 根据《限高规定》规定,可以将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法定情形归纳为以下四种:第一,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第二,申请执行人同意;第三,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四,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时,申请暂时解除。
此外,《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进一步规定如下: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Q 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对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应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A 依据《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2)项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由此可见,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只有在原法定代表人举证证明其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高消费措施才可能被解除。而如何举证,可以通过证明实际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主体并非原法定代表人;公司内部重大决议实际参与人并非原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当时仅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等。
参考文献
1.潘新兴:《一文搞懂“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区别》,转载于“悟理探法”公众号,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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