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高院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二巡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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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于 2015 年 1 月 31 日正式挂牌成立,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 3 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于 2015 年 1 月 31 日正式挂牌成立,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 3 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受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
本份大数据报告,力图探寻第二巡回法庭的案件类型、地域分布、裁判结果等方面的基本特征和主要裁判理念,旨在为社会大众尤其是法律从业者深入了解二巡法庭提供信息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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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方式
1.案例时间:2019 年 1 月 1 日-2019 年 12 月 13 日
2.案例来源:Alpha 案例库
3.限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4.限定案由:民事
5.检索式: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民事
时间:2019.1.1-2019.12.13
关键词:不服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后经人工筛除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执行案件、最高检抗诉等若干类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的案件。
6.样本案件数量:383 件

案件情况整体分析
一、案件地域分布

从地域分布上看,辽宁省地区的案件共 160 件,占比约41.78%;吉林省地区的案件共 90 件,占比约 23.50%;黑龙江省地区的案件共 133 件,占比约 34.72%。
二、案件数量占比分析

根据 2019 年 12 月 13 日全国裁判文书公示信息,2019 年度最高院全部民事案件裁判文书为 5213 件,其中第二巡回法庭案件 383 件,占全部案件数量约 7.3%。
三、案件案由分析

从案由分析上看,合同纠纷是最多的,共计 202 件,占比 52.7% 。在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借款合同纠纷最多,案件数量分别为 74、64。而买卖合同纠纷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分居第三、第四位。这也反映出以上几类案由案件标的额较大,事实相对复杂的特点。
四、案件标的额分布情况

五、裁判结果分析

在适用二审程序的 73 个案件中,仅有 4 件发回重审、10 件存在改判情形,二审案件改判率 13.7%。在再审程序 310 个案件中,适用再审审查程序的案件数量为 309,占比高达 99%。其中仅有 28 件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再审审理启动率约 9.1%。
六、聘请律师代理情况

从代理情况及胜诉率可以看出,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攻方胜诉率最高,为 16.44%;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攻方胜诉率最低,仅有 3.38%。从侧面可总结出,攻方聘请律师意味着重视案件并且相信己方能胜诉;守方聘请律师则意味着自知面临败诉风险,希望通过专业人士提供解决方案。
二审案件情况分析
一、地域分布

与案件整体分布情况不同,仅从二审案件来看,黑龙江省产生的二审案件最多,为 37 件;吉林省有 17 件;辽宁省有 19 件。
二、裁判文书类型分析

三、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二审裁判中,有 5.5%的案件撤诉, 73.8%的案件都被驳回,仅有 20.7%的案件或直接改判或重新审理。
四、二审案件代理情况与攻方胜诉率

从已公开案件是否有律师代理情况来看,仅攻方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攻方胜诉率最高。而实践中也存在大量因调解撤诉而不予公开裁判文书的情况,其中是否有律师从中斡旋不得而知。
再审案件情况分析
一、地域分布

根据统计,再审案件中,辽宁省共有 141 件,黑龙江省共有 96 件,吉林省共有 73 件。
二、裁判文书类型分析

再审案件裁判文书共计 310 件,全部为裁定书。
三、再审案件代理情况与攻方胜诉率

在 310 件再审案件中,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案件为 55 件,攻方胜诉率约 0.65%;
仅守方聘请律师的案件为 14 件,攻方胜诉率约 0.65%;
仅攻方聘请律师的案件为 137 件,攻方胜诉率约 2.25%;
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案件为 104 件,攻方胜诉率约 5.48%。
四、再审案件裁判结果分析

五、申请再审事由统计

在 310 件申请民事再审案件中,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最为常见,分别出现了 216 次、233 次。
裁判观点总结
【裁判规则 1 】
房屋拆迁过程中,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房屋申请强制执行的,办理预告登记的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该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件索引】
案名:莫丽范、黑龙江省黑河公路路政管理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 1414 号
【最高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执行法院依据黑河路政管理处的申请对案涉房屋予以强制执行,具有法律依据。高喜功虽就案涉房屋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但其享有的权利并不能对抗黑河路政管理处作为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优先权。莫丽范主张高喜功就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裁判规则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在适用情形上存在交叉,即只要符合其中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即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件索引】
案名:王丽华、杨雪勤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 1560 号
【最高院观点】
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闫国防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在适用情形上存在交叉,即只要符合其中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即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二审判决虽然在论述中引用司法解释条文存在笔误,但不影响判决结果。
【裁判规则 3 】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身份不能仅依据公司注册资金来源认定。
【案件索引】
案名:榆林市新榆精煤有限责任公司、穆棱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
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 1171 号
【最高院观点】
首先,新榆公司主张穆棱市政府工作人员操作了福泉公司注册登记事宜并提供验资资金后取出,该行为表明穆棱市政府作为福泉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是指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情形。本案中,穆棱市政府并无对福泉公司进行经营、收益的意思表示和实际行为,亦未与福泉公司登记股东达成任何关于股权代持或实际控制公司的书面或口头协议。新榆公司主张穆棱市政府为福泉公司实际出资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穆棱市政府具备上引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公司实际出资人的法定要件。案涉注册资本金系从穆棱市政府财政局账户提取,注册资金来源亦并非认定穆棱市政府系实际出资人的充要条件。
【裁判规则 4 】
破产企业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须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索引】
案名:侯庆山、哈尔滨广播器材厂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 3421 号
【最高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侯庆山如果对破产管理人调查后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侯庆山未要求管理人更正而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
【裁判规则 5 】
以物抵债协议只有债法上的效力,不能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实现。
【案件索引】
案名:辽宁辽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李艳芳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 1411 号
【最高院观点】
辽建门窗公司与长发九方公司在履行《塑钢门窗销售合同》《塑钢门窗安装合同》过程中,因长发九方公司资金紧张,双方约定长发九方公司以案涉三套房屋抵顶欠付辽建门窗公司的款项,并签订三份《印象江南认购书》,属于以物抵债协议。以物抵债协议的目的是消灭金钱债,仅能产生债法上的效力,其权利的实现不应优先于另外一个金钱债权的实现。综上,原审法院认定辽建门窗公司的民事权益属于债权范畴,就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 6 】
普通债权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确定。
【案件索引】
案名:大连嘉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延斌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987号
【最高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嘉逸公司与王延斌对案涉款项享有的均为普通债权,根据债权的平等性原则,二者并无优先与劣后之别。但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则是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确定,即贯彻先到先得原则,而非以债权取得先后为确定依据。2009 年 7 月 17 日,北洋仓库即被追加为被执行人。2013 年 1 月,北洋仓库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对云南烟草公司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 2013 年 2 月 18 日扣划了云南烟草公司 342 万元。因王延斌此前已经先行对北洋仓库申请了强制执行,故该 342 万元相应地即成为王延斌申请执行案的执行标的。而嘉逸公司申请执行的时间晚于王延斌,故其提出异议主张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应支持。
【裁判规则 7 】
股东对于公司承建项目的资金投入不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
【案件索引】
案名:赖谷、张桂莲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 1768 号
【最高院观点】
本院认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在公司会计账簿上表现为公司的资本,是股东缴付给公司用于对公司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特定财产,是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而股东对于公司承建项目的资金投入与股东对公司出资并非同一概念,二者在功能、作用上存在重大区别,即便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投资超出其认缴的出资,也不能仅因此而免除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赖谷提出的此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 8 】
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导致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案件索引】
案名:张莉、李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 1800 号
【最高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阳工业品贸易中心为化解职工邻里纠纷,将张莉使用的房屋转借给其他职工,并承诺二、三年后还一个单间。上述行为发生在 1990 年,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公有住房分配和重新分配的行为。张莉因借用房屋及房屋返还问题与沈阳工业品贸易中心发生纠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情形。原审法院适用上述规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 9 】
抵押权预告登记不能排除人民法院执行处分行为。
【案例索引】
案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 1049 号
【最高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积金中心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根据文义可知,该条司法解释中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执行处分行为的,系不动产买卖关系中已对标的物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而并非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公积金中心以其对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为由要求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规则 10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有关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归属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应由提出异议的案外人举证达到更严格的高度可能性的证明程度。
【案件索引】
案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郭广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 2215 号
【最高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判断郭广臣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对案涉车辆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诉争标的物系机动车,依法属于需要变更登记的特殊动产,故应首先依据登记部门的登记情况确定权利归属。进一步而言,本案中,因案外人郭广臣未登记为权利人,故对其主张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以及未予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郭广臣主张购买诉争车辆支付价款,其提交的证据是赵东梅作为存款人,注明车款 79 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并主张该 79 万元中包括郭广臣交付的 50 万元现金。但两笔款项金额不一致,无直接证据证明赵东梅存入的 79 万元包括了郭广臣主张的 50 万元现金,且郭广臣对于现金来源说明不清,郭广臣对于其支付购车款的待证事实的举证尚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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