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必须掌握的技能—— 开好股东会

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从一个股东真实的经历开始,认识一下股东会的作用: 一个外地人在广州白手起家,把一间小夫妻店经营成拥有几十家分店的连锁公司,成为人生赢家。

从一个股东真实的经历开始,认识一下股东会的作用:
一个外地人在广州白手起家,把一间小夫妻店经营成拥有几十家分店的连锁公司,成为人生赢家。公司在发展时为了扩大规模,吸收了一部分外部资本和管理人员,但最终因意见分歧无法继续共存,导致公司面临解散清算。万般无奈之际,他开了一个股东会,不仅解除了公司解散的危机,清除了‘异己’,还名正言顺获得了公司的所有增值资产。
【案例原型】
M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股东为A、B两人。2011年7月,原告A、B与被告C签订《股东协议书》,C成为新股东,持股33.333%并出任总经理。《股东协议书》约定“股东须在公司或控股股东、控股的关联企业任职五年,在公司或关联企业因个人原因或按照相关规定被开除任职、工作期限又未达五年的股东,从离开岗位10天内退出董事会及所持有公司或关联企业的股份,退出股份由其他股东按所持有股份比率受让。”
2013年8月,三股东内部矛盾激化,口头达成一致解散M公司,被告C离开。同年10月,原告A、B共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前25天邮寄通知被告C。同年11月,临时股东会议如期召开。虽然被告C坚持清算公司分割资产,但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会议通过决议:1、公司不解散;2、解除被告C总经理职务;会议并同时通过了其他六项决议。
被告C在被开除任职后拒不转让其所持股份,原告A、B诉至法院。因被告C在M公司任职时间尚不足五年,法院判决将被告C所持有股份按二原告所持有股份比例转让给二原告,转让价格为出资时的原始股价格。【参考案号:(2016)粤01民终1528号
【律师评论】
本案中二原告不仅成功保住了盈利持续增长的M公司,还名正言顺的获得了原被告C所持有股份的所有溢价资产,不可谓不是大获全胜!而本案的胜诉,除了律师一再强调的事前风险防范——在公司成立之初签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作协议,关键仍在于及时做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想要开好股东会,您需要熟知以下(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1、什么是股东会?股东会有哪些职权?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东会如何启动?由谁主持?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如何?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违法后果如何?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律师建议】
股东会召集人必需具有相应资格,必需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保留能够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的材料。议事内容和方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表决方式及结果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应符合公司章程。为证明以上内容,会议过程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要求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如难以把握,为达事半功倍,还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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