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2020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二十五周年。仲裁裁决是如何做出的?仲裁裁决如何执行?简易程序的仲裁庭是如何组成的?相信大家都有很多问号,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01
问:仲裁裁决是如何作出的?
答:根据《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作出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书面出具个人意见,本会将其个人意见随卷入档;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不签名的,不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加盖本会印章。
02
问:仲裁裁决如何执行?
答:根据《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
(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决书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裁决;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3
问:南昌仲裁委员会的简易程序如何适用?
答:根据《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条规定:
(一)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案情确属复杂,则由本会决定适用普通程序。
(二)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
(三)没有争议金额或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本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涉及的利益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是否同意,由本会主任决定。
04
问:简易程序的仲裁庭是如何组成的?
答:根据《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受理或答辩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三)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05
问:在仲裁过程中,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普通程序吗?
答:可以根据《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
(一)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导致案件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仲裁庭认为应当变更程序的,可以向本会主任申请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是否准许由本会主任决定。
(二)双方当事人可共同请求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三)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程序变更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独任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四)新仲裁庭组成前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新仲裁庭决定;新仲裁庭组成后仲裁程序的进行,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06
问: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作出的期限是多久?
答:普通程序的案件:根据《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简易程序的案件:根据《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国际商事案件,应当自组庭之日起90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仲裁规则基本知识
作者:南昌仲裁委员会来源:南昌仲裁委员会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2020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二十五周年。仲裁裁决是如何做出的?仲裁裁决如何执行?简易程序的仲裁庭是如何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