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收,是给。
想想看,拆楼之后剩下一块地,归谁?按照现在的制度,归政府。
地归政府,政府可以再卖。拆楼的钱,自然也是政府担。所以不需要收什么“多年以后废弃拆楼的费用”,而是拆楼的时候政府给业主钱(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给拆除公司钱(劳务费),也就是“拆迁”。还有个高大上的叫法,叫土地一级开发:拆掉地上物,平整土地,通水通电通路,挂出来卖掉。是主要的一个收入来源。
法律规定可以一直追溯到宪法,宪法是我们的根本大法: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翻译一下:土地是国家的,国家可以拆房子,把地收回去,国家会给你钱,你自己不能拆房子卖地。或者更简单说,拆迁的权利归国家,卖地的权利归国家。
土地是有限的,但是只要能拆房子,那他就可以是无限的。就像大富翁4里面的核子飞弹一样,一颗丢下去,新的土地就生产出来了。拆掉一层小破房,盖成五级大高楼。
拆房子,政府没钱怎么办?可以融资,可以贷款,可以找开发商来做。开发商经常会介入到拆迁中。这样拆完房子直接盖新的再卖给你,就是回迁安置,拆你家60平米,给你家100平米,多出40平米你得加钱,一条龙服务了。因为这里头存在暴利,所以开发商干的时候,经常死人。
在2011年之前,开发商大量参与拆迁,付钱给农民、市民作为拆迁补偿,然后政府再给开发商支付这一块的费用。政府钱少,于是可以不给现钱,而是在开发商拿地的时候,在土地出让金上给优惠,比如按照拍地价格的40%拿地。今天还有大量普通市民深受当年的遗毒,没有房产证的那些小区,大部分都和这些拆迁有很大关系。
2011年之后,开发商法律上退出拆迁,征收这个工作名义上是区县级政府,执行是下面的征收办公室、拆迁公司去做,拆除费用只是拆迁中的一小块,费用自然也是政府承担。有部分地区执行法律规定不彻底,存在滞后性,也有不少地方政府财政紧张,没钱干这事,还是得变相引入外部资金来做,比如ppp。但是总的来讲拆迁已经比当年规范许多,所以如果说现在拆房子是政府给钱,这个说法大差不差。
具体到“拆”这个动作,也就是拆除。拆除费用是一个小头,这个工作政府和开发商也不用亲自去做,一般都是外包给专门的拆除公司。拆除公司除了拿到费用,还可以拿拆出来的建材去卖钱。拆除公司甚至可以不要政府/开发商钱,倒贴钱入场,然后靠卖碎砖烂瓦覆盖拆除成本,可以日入斗金。
这是说的现在,既然说到多年以后,那么我们就推测一下。
按照现在的人口发展趋势,以及现在的存量商品房数量,“多年以后”恐怕政府就不像现在这么热衷于拿地了。所以到时候拆房子政府未必再出面。
如果未来有小区到了要拆掉重建的地步,然后政府又不打算拿回这块地,土地依然在小区业主内部流动,那么这个费用大概率国家是不出的,大概率就是业主自己担。也不需要开发商去担,开发商把房子都卖了,五十年以后今天的开发商死的死了,跑路的跑路了,指望他们那时候还“头尾衔接”回来帮你拆房子是极其不现实的。
到那个时候很可能已经房价如葱,而业主们,也就是今天上车这些80后90后,以及他们的子子孙孙,为了不交房产税,就只能自己掏钱把房子拆掉,一边拆一边骂自己的傻爷爷和傻爸爸,一门心思买房子。
到那时候,说不定就会有“废墟税”“市容市貌整理税”和“建筑垃圾堆放费”出台了。
开发商盖楼的时候,政府可不可以收一笔多年后废弃拆楼的费用?
作者:徐斌来源:秦兵房产律师团

不是收,是给。 想想看,拆楼之后剩下一块地,归谁?按照现在的制度,归政府。 地归政府,政府可以再卖。拆楼的钱,自然也是政府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