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旨
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使用建设方已征收的土地,拆除征收土地上的围栏、挡墙属于合理使用,对于拆除后的未征收土地,该土地所有人或承包人有看护义务。
案件事实
2017年某公路建设公司承建Gxxx线一级公路,某公路公司在修建公路时拆除已征用林地上的围栏。2019年,林权人沈某以该公路建设公司拆除围栏造成牲畜进入林地,林木遭受严重啃食,导致5000余棵林木死亡,造成经济损失近200万元。沈某要求某公路公司赔偿损失。程伟律师接受该公路建设公司委托代理该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沈某对此判决不服,于是向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分院进行了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沈某仍不服,申请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争议焦点
某公路公司在用地过程中拆除围墙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否对沈某林地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意见
一、某公路公司拆除政府已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不构成对沈某的侵权。
1.某公路公司拆除沈某林地护栏属于正常施工行为。某公路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供《补偿协议》、《附着物调查表》等证据证明乡政府对沈某有使用权的草场地依法进行了征收,并支付了补偿款,沈某也已签字确认,法庭审理中沈某对上述证据也无异议。某公路公司按照该征收范围接收该片草场地并拆除了地上附着物25米长的土构墙,无任何违法行为,属正常的施工行为。
2.某公路公司没有重建上述护栏的义务。根据乡人民政府与沈某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了《某段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协议》第四款约定:“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应及时交出被征用的土地,并处理的相关事宜,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该协议已明确约定乙方(即沈某)有义务处理因征地后产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路顺利建设。某公路公司依法拆除被征土地上的围墙后,其他相关事宜均应由沈某自行承担。因此,某公路公司正常的施工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二、某公路公司的施工行为与上述林地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某公路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涉案林地及护栏示意图、涉案林地现场拍摄的视频等证据证明沈某林地围栏多处缺损,牲畜可以从多处位置进入林地,某公路公司的正常施工行为与沈某所述的林地树木受损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沈某称受损的大部分范围林地在原有便道一侧,该部分林木损失和某公路公司拆除围墙更是无任何关系。
2.沈某明知不及时进行围栏重建可能造成林地被损坏的后果,仍放任上述后果发生。庭审中,沈某称其2017年12月份即发现牲畜啃食树木的情况,但直至2018年11月份其才进行重建围栏,前后长达一年期间沈某怠于履行义务造成损失扩大,是造成林地被牲畜啃食的主要原因。因此,沈某未能积极重建围栏,是导致林地树木损失的主要原因,某公路公司的施工行为与上述林地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沈某损害后果尚无法确定,且现有损失与某公路公司施工行为无直接关系。
即便沈某主张的其林场地的树木损失的情况属实,沈某林场地的树木树皮被剥也不一定是牲畜啃食所致。即便沈某能证明林场树木的树皮被剥确实是牲畜啃食所致,导致树木死亡,正如前文所述,沈某林地围栏多处缺损,牲畜可以从多处位置进入林地,牲畜进入沈某的林地与某公路公司合法拆除被征土地上的围墙没有直接关系。
综上所述,某公路公司作为某一级公路的承建单位,按照约定征收范围接收该片草场地并拆除了地上附着物25米长的土构墙,无任何违法行为,属正常的施工行为。该施工行为既不是侵权行为,也与某公路公司所主张的损失也没有直接关系。
四、沈某再审中提交的新证据不能证明某公路公司承诺为其修建护栏,该公路公司也无此义务。
沈某提交的新证据<<证明>>属于证人证言,提供证言的三名证人,仅一人到庭,且在讯问时称该公路公司人员答应补偿多拆除的围栏费用,该证人也无法确定承诺人的身份和姓名。仅凭该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该公路公司有修建围栏的义务,更不能证明该公路公司应承担林木损坏的赔偿责任。该证人证言依法不应采信。
法院认定
一、某公路公司拆除围墙不构成侵权
涉案公路工程系由交通运输局委托某公路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乡政府为保障道路施工与沈某签订了《某段公路建设补偿协议》,某公路公司依据伊交通运输局提供的施工图,拆除沈某林地围墙,进行道路施工,有合同依据无明显过错,不属于侵权行为。
二、某公路公司无重建围墙义务
根据沈某与乡政府签订的《某段公路建设补偿协议》,乡政府因修建公路征用沈某涉案林地。双方对于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达成了补偿协议,并已实际补偿完毕。该协议中未约定林地围墙拆除后重建事项。沈某再审称某公路公司口头承诺为其重建拆除的围墙,但其提供的证明及视频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故,某公路公司对已拆除围墙不负有重建义务。
三、本案林地毁损与多拆除围墙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沈某主张《某段公路建设项目附着物调查表》确定征收拆迁的围墙长度为25米,某公路公司实际施工过程中拆除的长度为47米,因该公司拆除的围墙导致牲畜进入林地啃食树木产生损失,某公路公司应对多拆除围墙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实际来看,某公路公司承建的公路从沈某林地中穿过,沈某签订补偿协议后某公路公司才进行道路施工,具体施工过程中因客观需要,拆除的围墙长度可能与该约定不一致,但不管实际拆除的长度是否超过25米,只要不及时重建围墙,都必然会产生树木被损毁的后果。因此,尽管某公路公司施工过程中实际拆除的围墙长度超过25米,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仅因多拆除22米产生。沈某作为林地使用权人,对修建公路会导致其林地成为开阔地带,不及时修建围墙可能会产生的损害后果是可以预见的;其作为林地使用权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应承担相应后果。
判决结果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判决。
公路建设施工用地起纠纷,代理律师孜孜不倦连胜诉
作者:程伟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本案要旨 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使用建设方已征收的土地,拆除征收土地上的围栏、挡墙属于合理使用,对于拆除后的未征收土地,该土地所有人或承包人有看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