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征收人将土地补偿费用于支付安置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及过渡费等且村集体予以认可,可以视为其已经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吗?
A:可以。征收人将土地补偿费用于支付了安置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被征地农民集资购房的优惠以及被征地农民过渡期间的生活费等,被征收人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上述土地补偿费使用方式知晓并同意,客观上该笔费用都用以维护和保障全体被征地农民的实体利益,且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认可,可以视为征收人已经履行了补偿义务。
【案情简介】
张俊、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8490号
再审申请人张俊等人(名单附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和站前路交会处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煜,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凌云,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张俊、姚飞、王丰云、王恒发、刘浏、高先早、王丰武、王丰庚、许春杨、刘明勇、许维艮、王丰炬、许维树、陈国好、黄祖转、王年早、姚俊(以下简称张俊等17人)因诉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肥西县政府)、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合肥市政府)土地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12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俊等17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土地补偿费用于支付安置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安置房调换差价的优惠部分、集资购房优惠以及被征地农民的过渡期间生活费等事实证据不足,结论错误。二、原审法院认定肥西县政府履行了支付安置补助费的事实错误。三、原审法院采纳顺和社区出具的《顺和社区征地拆迁情况说明》错误。四、原审法院未依法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且未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并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俊等17人以肥西县政府未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为由,向合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合肥市政府作出合复决[2019]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驳回张俊等17人的复议申请。张俊等17人不服,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的主要争议为肥西县政府支付案涉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情况是否损害张俊等17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案涉安置补助费问题。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9月至12月,张俊等17人就各自的房屋及征地拆迁有关的房租费、搬家费、超前奖励、征地补偿费以及房屋附属物及添建项目等费用与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桃花镇政府)进行结算,并签字确认。2008年11月,张俊等17人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均已依法被予以核准,且桃花镇政府已按照有关要求向申请人发放养老金。根据以上事实,肥西县政府已按照要求履行支付安置补助费的职责,张俊等17人对此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关于案涉土地补偿费问题。原审法院查明,肥西县政府将土地补偿费用于支付了安置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被征地农民集资购房的优惠以及被征地农民过渡期间的生活费等,申请人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肥西县政府的上述土地补偿费使用方式知晓并同意。根据以上事实,肥西县政府虽未将案涉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但客观上该笔费用都用以维护和保障全体被征地农民的实体利益,且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认可,可以视为肥西县政府已经履行了补偿义务。原审判决驳回张俊等17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张俊等17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俊、姚飞、王丰云、王恒发、刘浏、高先早、王丰武、王丰庚、许春杨、刘明勇、许维艮、王丰炬、许维树、陈国好、黄祖转、王年早、姚俊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小梅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书记员 刘会贞
附:再审申请人名单。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俊,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飞,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丰云,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恒发,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浏,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先早,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丰武,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丰庚,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春杨,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明勇,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维艮,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丰炬,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维树,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国好,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祖转,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年早,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俊,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村集体认可征收人补偿费使用方式,可视为其履行了补偿义务吗?
作者: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Q:征收人将土地补偿费用于支付安置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及过渡费等且村集体予以认可,可以视为其已经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吗? A: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