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在法律中的权责利,你真的懂吗?

来源:摩尔精律

文章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公司高管”一词,然而在法律上,公司高管一般指的是在公司处于领导地位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那么,高管人员是否什么人都可以担任呢?其实不是。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公司高管”一词,然而在法律上,公司高管一般指的是在公司处于领导地位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那么,高管人员是否什么人都可以担任呢?其实不是。
鉴于高管人员对公司经营起到指引和管理的作用,《公司法》第六章专门针对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义务、禁止性行为、法律后果和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救济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公司高管从入职到任职都具有一定的要求,同时也对公司高管人员违反法定义务设置了责任承担,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01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高管参与公司经营的制定和执行,公司的运行也离不开公司高管的工作。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公司法》对公司高管具有任职资格的要求,其目的是保护公司内部财产的安全和股东权益,并且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管理者们应维护公司发展,保护经济市场的交易安全,若本公司高管具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解除该高管职务。
02高管人员的义务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董监高在履责时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最高目标和全部期望,不掺杂自己的个人利益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使个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的工作原则。
勤勉义务,是指董监事高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处于同等地位与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所给予同样注意的谨慎义务。
高管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不仅是任职原则,更是高管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行为指南。作为公司的高管人员,应时刻谨记并遵守这两项法定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03高管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高管人员基于忠实义务,应维护公司的利益。若在履职过程中不仅不履行职责,还利用职务侵害公司,属于违反忠实原则的表现。上述仅为常见的高管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公司权益的情形,公司高管人员除不违反上述规定外,还应时刻谨记和履行忠实义务,不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04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高管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中,我们也知道了哪些行为是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本条法律规定则明确了公司高管人员利益职权侵害公司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同的侵害行为有不同的赔偿标准,无论赔偿标准是高是低,作为公司高管都不应该触碰法律的底线。
05高管侵害公司,股东可救济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对公司的经营具有监督管理的作用。公司高管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股东可提请未违反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提起诉讼,维护公司权利。若其他高管人员未及时维护公司权益的,股东也可直接以股东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避免公司损失扩大化。这也是法院赋予股东救济公司的权利,股东可合理利用。
06精益化法律指引
因公司高管是公司经营方案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对内管理员工,对外面对客户。因此《公司法》第六章从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义务、禁止性止行为、侵害公司的法律责任以及股东的救济这5个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旨在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加强高管人员的自我管理意识,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忠实勤勉义务。
公司在招聘时高管人员时应注意面试者的是否具有任职资格,与招聘的高管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约定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
作为正在担任或即将成为的高管人员,应时刻谨记忠实勤勉义务,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履职义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若公司股东发现高管人员利益职权侵犯公司利益,可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维护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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