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乙各出资25万,成立一洁具消毒有限公司,双方约定由甲提供经营场地,乙负责办理卫生许可证。在公司成立后,乙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对甲提供的经营场地进行整改,使之符合申领卫生许可要求;但是甲却随即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把所有的50万出资取走,并以公司经营场地为经营地址另行以其妻的名义办出个人独资企业,同时迅速取得了餐具消毒卫生许可证。乙虽以股东身份向工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个人独资企业注册,但是工商部门却以股东并非适格申请人为由而不予立案,而公司又控制在甲手里,无法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结果行政复议不了了之;后乙又以抽逃出资和侵占公司资产为由向当地公安报案,又被公安以报案资料不全打发了回来。
像以上案例,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或身份之便采用侵占公司资产、抽逃出资、恶意经营等方式把公司带入绝境,而其他股东却不知道该如何维权,这在社会现实中是经常可以碰到的事情,遇到这种情况时很多股东往往都因感觉无从下手而放弃维权。
笔者认为股东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维权:
一、行政举报。如果股东发现实际控制人有行政违法行为,应积极进行行政举报。尽管行政举报,有可能遭遇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但是在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然应该尝试。
以抽逃出资为例,公司法也规定了抽逃处在的行政处罚:《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虽然遗憾的是,很多时候工商管理部门对此都视而不见,不过很大的原因也在于股东的维权意识及力度不够。
二、刑事报案。对符合刑事处罚标准的情况,股东应积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刑事报案,如果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报案,实践中可能会面临报案资料上的欠缺而导致公安机关不进入立案程序的荒唐结果。
三、直接以股东的身份起诉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仅仅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赔偿是针对公司的,如要最终使股东获益,还需要对公司进行最终清算。
三、条件成熟时申请对公司进行解散诉讼。
公司被实际控制人带往死亡之路的过程中,有很长一段时间可能还能正常存在,时间拖得越长,公司被侵害的利益可能越多,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果断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四、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依法解散后,视情况向法院申请进入清算程序。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视情况向法院申请进入清算程序。
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这方面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不过有些地方高院作了相应规定,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进入清算程序,股东在其他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要求公司清算的诉讼。公司是被清算的客体,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应当作为该类诉讼的被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提起解散诉讼,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是提起清算申请还是有可能受理的。
五、对清算组成员在解散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以股东的身份提起诉讼。
清算组成员有可能在清算时,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这是一个侵权行为,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清算组成员提起诉讼。
维权之路往往都比较艰辛,很多时候更多的还是对决心和意志的考验,如果没有足够的决心和坚决的意志,虽有方法而不能据理力争,最终可能也只好不了了之。
公司被实际控制人“整死”了,股东该如何维权?
作者:陈焕柱来源:智仁律师

案例:甲乙各出资25万,成立一洁具消毒有限公司,双方约定由甲提供经营场地,乙负责办理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