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男子以介绍工作为名收取“好处费”被提起公诉,法官判了!

来源: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年来,随着高校毕业生的不断增多,就业形势愈发严峻,有人从中发现了“商机”,打着介绍工作的幌子收取介绍费、打点费。
近年来,随着高校毕业生的不断增多,就业形势愈发严峻,有人从中发现了“商机”,打着介绍工作的幌子收取介绍费、打点费。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谎称为他人介绍工作的诈骗案件,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虚构自己系招聘工作人员或谎称有关系可以提供就业岗位,以收取中介费或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等7人共计11万余元。王某将诈骗钱款用于偿还私人债务、生活开销等。到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应届毕业生初入社会,经验不足,急于找到理想的工作,在求职过程中容易成为诈骗分子的“猎物”。虽然民法典规定了居间合同,相关主体可以依法从事就业中介工作,但其不是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挡箭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诈骗罪。收取好处费后,未实际给他人提供就业服务的,可能涉嫌诈骗罪,即使案发后退赔被害人损失,也会被依法判处刑罚。

撰稿|刑庭 周亚军


编辑|陈智慧


审核|黄金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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