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山水集团能直接取得大风股权?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山水、大风股权之争 大风公司向山水集团借5000万元高利贷,并用公司100%股权质押,后来,大风公司无力偿还,法院便把股权判给了山水集团。山水集团以此为由,强制拆迁大风公司厂房。

一、山水、大风股权之争
大风公司向山水集团借5000万元高利贷,并用公司100%股权质押,后来,大风公司无力偿还,法院便把股权判给了山水集团。山水集团以此为由,强制拆迁大风公司厂房。看似合情合理,可作为法律人,还是想说出其中的BUG(不能排除剧情反转,仅结合当前剧情予以分析)。
那么现实中,山水集团能否直接取得大风厂股权?法律对于股权质押如何规定?
二、股权质押与“禁止流质”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为股权质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
股权质押是对债务的一种担保形式,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对质押的股权进行拍卖,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流质是指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权未得到清偿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移给质权人。这就出现了《人民的名义》中的问题,山水集团只用5000万就获得了大风公司市值10个亿的股权。这种情况对于大风公司、其他债权人都是十分不利的。
被质押股权的价值有时会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如果允许流质,质权人很有可能会乘人之危侵害出质人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流质”这种以物抵债的条款,忽略了物价值的提升,所以我国专门规定了“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即我国《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山水集团仅享有“优先受偿权”
《物权法》第219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221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采取折价、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方式,质权人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而不能直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流质条款”。
“羊毛出在羊身上”,剧中的法院直接把大风公司股权判给了山水集团,与我们国家的法律不相符。
真实的司法路径是:判决山水集团对大风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阶段,通过拍卖所取得的拍卖款优先偿还山水集团的5000万债务。而并非剧中所说,山水集团官司赢了,就可以享有大风公司100%的股权了。换句话说,大风公司的股权拍卖了10个亿,山水集团只能受偿5000万,剩下的9.5亿还是大风公司的。
当然,为了剧情需要,这样改编不无不可。借此机会,也正好为大家解答一下“流质”“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这说明我国法律还是非常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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