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
A公司对B公司负有债务,甲先生为A公司的股东,B公司起诉A公司和甲先生,要求甲先生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充分调动了股东的积极性和公司的活跃性,造就了全世界的商业繁荣。但随之而来的,违背诚实信用、滥用该制度的情形,却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很大威胁。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给债权人造成损失,避免有限责任制度的发展在效益与公平的轨道中失衡,公司独立人格在特定时刻的刺破和否认尤为重要。《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以及《九民纪要》第二部分“(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确立了我国立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揭开公司面纱”。那么,“揭开公司面纱”真的那么容易吗?股东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的边界在哪里?经营公司的过程中股东如何守好这个边界呢?结合司法实践和判例,我们共同探讨。
一、站在人民法院的视角看这层“面纱”
《九民纪要》开篇先用一段话定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原则,笔者总结为“人对人,事对事,行为对结果,综合考量,审慎适用”。“面纱”即“盔甲”,揭开“面纱”旨在矫正特殊情况下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并非彻底、永久的否定了公司的独立人格。此外,要揭开公司的“面纱”,程序上又对债权人提出了很多要求: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时,需要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必须在诉讼时效内提出;不得直接对股东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必须将股东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等等。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提出了审慎、严格、特殊的要求。
二、从财富管理的角度看家庭财产和公司财产的边界
先从一个案例讲起,“上海三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傲寒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徐某杰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徐某杰的行为是很多股东都会在无意或者有意之中发生的:1、徐某杰作为股东不加区分地将自有资金283800元作为傲寒公司的财产向原告履行给付合同款项;2、徐某杰作为睿欣公司的股东不加区分的将该公司资金15万元作为傲寒公司的财产向原告履行支付合同款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论述非常精彩,判决徐某杰不但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人格混同的公司也对该笔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当然,股东和公司之间,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资金往来、资金拆借等情形,这些法律并不禁止。公司法禁止的行为叫做“滥用”,本案中徐某杰的任性行为使得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明显不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徐某杰的个人财产和公司的财产也无法区分,完全符合公司法所定义的“滥用”。
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的边界在于其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不动产以及车辆的资产以登记确认其所有人,登记备案就是边界。货币资产因为其流动性,确认权属边界的情形比较复杂,原则以占有和控制来确认其归属。比如上述案例中,徐某杰如果在向原告支付货款时,先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财务记载为公司借款并按照公平原则支付利息,此种情形下徐某杰成为公司的合法债权人,这笔货币财产与公司财产的边界也划分清晰。徐某杰就不会被法院认定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而承担连带责任。其核心关键点是公司财产的权属确认是以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作为基础依据的,因此客观的、全面的、详细的将公司财产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属性记载清楚,即可以有效划分彼此的边界和权属。笔者认为管理好公司财务,即有可能让规范的财务记账凭证作为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区分的关键证据。
三、面对复杂的交易活动和经营行为,股东如何守住公司的这个“面纱”?
《公司法》确立的公司独立人格原则是以公司在经营上具有自主意志和独立利益为基础的。笔者结合公司IPO上市专项法律意见书中的“五独立原则”来谈谈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如何守好公司的这个“面纱”。
(一)公司的业务独立,具有独立的业务体系,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实务中股东基于某种需求,会注册两个以上的公司从事同样的业务,或者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控制多个同样业务的公司,“一套人马两套班子”。这种结构的出现必然构成法律上的同业竞争和业务混同。笔者建议股东对此类型公司进行整合,及时注销同业竞争的公司;或者严格区分各公司之间的细分业务领域,独立经营。
(二)公司的资产独立,不动产、知识产权、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与股东作严格的区分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资产混用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界定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的核心要点。笔者建议从合同签订和财务记账凭证的双重角度做好隔离。举例,如果公司所购买车辆和房产由股东实际使用,则股东必须跟公司之间签订《租赁合同》,保障公司资产的独立性;如果股东将个人资金拆借公司使用,必须与公司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确认股东的债权人身份。
(三)公司的人员独立,设立不同的人分别行使公司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的监事、财务人员等由股东或者其亲属来担任,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必然造成公司成为股东行使自己意志的工具,使公司沦为躯壳。笔者建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专业岗位以及监督岗位的人员,选用特殊身份以外的人员来担任,并通过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决策制度,形成公司依法独立表达意志的模式,避免股东个人的过度支配和控制。
(四)公司的财务独立,公司账户不能与股东账户混合使用,更不能用个人账户代替公司账户。
随着税务稽查智能手段的迭代升级,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同的情形已经属于红线范畴,不但会造成人格混同,还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财务除了记载清晰、人员独立、制度完善以外,还需要严格控制账户的使用范围,股东个人收益与公司经营收益严格区分账户,避免造成双方利益不清。
(五)公司的机构独立,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职责。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的经营活动是靠其自身的组织机构来共同配合完成的,董事、高管的签约行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是其遵照《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的体现,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来享有和承担。完善公司治理,对公司的经营事务,遵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表决和商议,是证明公司独立意志实施的重要证据。现实中很多股东都会忽略《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忽略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它们不但能够保障公司经营的有序进行,更重要的,完善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对公司“面纱”的有效保障。
- 小结 -
在新经济环境下,信息化、智能化对行政执法能力的补充,丰富的司法审判活动倒逼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企业野蛮生长的时代一去不返,带给民营企业家、创业者、投资人更大的挑战,这种挑战是认知提升的挑战、是人才建设的挑战。财富创造的同时最需要关注的是财富安全;经营发展的同时最需要关注的是法律风险。虽然法律工具不是万能的,但确是必需的,防范风险、隔离风险、规范治理公司等等是保护公司“面纱”的最有效措施。“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从自身找原因,修正自己的行为,是公司业务稳健发展、股东家庭财富保值增值的秘诀。
揭开公司的面纱,真的那么容易吗?
作者:李苹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 导语 - A公司对B公司负有债务,甲先生为A公司的股东,B公司起诉A公司和甲先生,要求甲先生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