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破产保护与破产重整制度的区别——以恒大、融创中国为例

来源:丰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由于国家房地产政策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影响,房地产企业纷纷“暴雷”,由由于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主体较多,各方利益之间的平衡也更加困难,往往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选择破产重整解决债务危机。

由于国家房地产政策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影响,房地产企业纷纷“暴雷”,由由于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主体较多,各方利益之间的平衡也更加困难,往往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选择破产重整解决债务危机。但是上市房地产企业恒大、融创纷纷在美国提起破产保护,不同程度地涉及到巨额海外债务重组。海外提起破产保护和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有什么区别?本文以恒大、融创中国为例,浅谈破产重整和破产保护制度的区别。
一、案例引入
(一)恒大案:2021年上半年开始,中国恒大的债务风险不断显露,资金链断裂,2022年6月24日,佳盛环球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对中国恒大的清盘呈请,涉及债权金额为约8.625亿港元。一旦法院裁定清盘,中国恒大将进入境外破产清算程序。清盘,其实是为了督促发行盘活资产,筹集偿债资金的程序,直接进入清盘并不是债务人、债权人甚至法院想看到的结果。2023年3月22日,中国恒大公布债务重组方案,发布关于具有约束力的重组条款清单。2023年8月17日,中国恒大向美国纽约市曼哈顿破产法院申请债权人保护,申请曼哈顿破产法院承认香港高等法院的破产重整程序。香港高等法院于2024年1月29日举行针对中国恒大集团的清盘呈请聆讯,最终法院颁布清盘令。
(二)融创中国案: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融创”),注册于英国开曼群岛,在中国香港上市,发行纽约法管辖的美元债券。2023年9月18日,融创公告,境外债务重组表决会议中协议安排经债务总额的98.3%同意通过。2023年9月19日,融创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向美国纽约南区法院申请破产保护,以获得美国法院对其在香港法庭的有关协安排重组的承认,进而使美国法院将中止并不再受理债权人诉讼,从而保障融创的海外资产不被无序分割。
不论是恒大还是融创中国在挽救债务的过程中,都经过这样一个流程,首先进行债务重组,其次向美国申请破产保护,最后由法院决定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破产重整制度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制度主要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种制度,鉴于房地产企业涉及主体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业务范围广,直接进行破产清算不利于债权人权利的保障,因此房地产企业通常选择破产重整制度化解债务危机。在理解破产重整制度的时候有必要将其与债务重组进行区分,破产重整制度和债务重组本质上都属于基于企业再生的机会,通过引入投资或者各方当事人和解,挽救企业。但是债务重组并不是法律概念,不是必须在公司破产后才能进行,是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经营管理人可以自主选择进行重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经营秩序。也就是说,破产重整是进行债务重组的一种手段,债务重组是破产重整的重要内容。类似于恒大、融创中国这样的上市房地产企业,化解债务危机的最好途径就是进行债务重组。理由是债务重组不是必须在公司破产后才能进行,是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经营管理人可以自主选择进行重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经营秩序
三、破产保护制度
在进行债务重组的过程中,为什么恒大、融创中国纷纷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其实破产保护申请能够保障债务重组的顺利进行。破产保护制度规定在《美国破产法典》第11章和第15章,分别规定对美企业和非美企业的破产保护。根据第11章,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自动冻结”的法律机制即告生效。上述制度即“破产保护”,在法院批准重组计划后终止。根据第15章规定,对于非美国企业的破产保护制度,当美国法院对非美国企业的境外破产程序予以承认,该企业即可获得美国法院的救济措施,在美国的相关诉讼程序中止,破产保护制度所依据的是礼让原则,旨在承认外国法院的破产程序。以恒大为例,恒大的注册地为英属开曼群岛,上市地在中国香港,发行的是美元债,因此恒大进行债务重组需要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这一行为的主要目的是避免恒大在资产重整的时候,遭到进一步的挤兑,从而导致资产持续缩水。
四、破产重整和破产保护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事实上,在美申请破产保护和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完全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虽然两者都是为了挽救经营困难的企业,避免企业破产清算,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一项制度,但是存在本质的区别。
首先,破产重整通常是针对那些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它需要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申请,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而破产保护通常指的是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对债务人产生的法律效果,如自动停止(automatic stay)和撤销规则(avoidance rule)等。
其次,破产重整是一个正式的司法程序,涉及法院的介入和监督,以及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和利益调整。破产保护则更多指的是一种法律状态,它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使其能够在法院监督下继续运营,同时制定出合理的债务偿还计划。
再次,破产重整可能导致企业的债务重组,股权结构调整,甚至业务重组,目的是为了使企业恢复盈利能力。破产保护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债权人采取进一步的追债行动,给企业一定的喘息空间,以便重新组织财务和业务。
总的来说,破产重整是一种更为积极主动的救助措施,而破产保护则提供了一种临时的法律缓冲,两者虽然在目的上有共通之处,但在实施的程序和产生的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恒大和融创中国在美国提起的破产保护申请正是基于《美国破产法典》第15章,为其顺利进行债务重组提供便利,防止美国债权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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