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于2011年,主要从事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事务,包括网络传输技术法律、影视制作法律顾问、影音及文字作品版权保护、动漫及游戏版权服务,拥有扎实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
2018年是改革开放的第四十个年头,我们已经有了一套符合国情运行良好的市场秩序,并制定了众多法律和规范以鼓励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济发展,离不开市场秩序的良好有序。市场秩序的良好有序,离不开公平竞争。只有市场经济秩序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才能实现公平竞争,保障市场秩序的良好有序,进而促进经济发展。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联在于服务、在于产品,引发关联最有效直接的即在于广告。互联网广告实际就是广告投放的渠道而为而成,但因其传播的速度更快,也更有广度,无论好与坏,都相较于非互联网广告能够极快影响更多的人。一个有效的信息传播方式出现了好与坏,必然要有对应的规范出现来将其导向于好,这也就是《广告法》第44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出现的基础。
《广告法》第2条: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44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第8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第16条: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这些法律和规范都在将互联网广告这种信息传播方式导向好的方向,并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市场经济中互联网行业从业者的竞争行为确定了规则,与之相辅相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回到目前争议较大的视频网站广告和广告屏蔽软件中,我们这里不讨论如何引导和培养用户习惯,也不考虑视频网站难以为继,需要以广告收入来支撑其正版化。我们只将视频网站作为互联网中经营者来看待,亏损或盈利并非是法律法规需要衡量和规范的问题。我们只分析这一经营者的广告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这应该从以下方面来确认:1.经营者是否依法设立;2.经营者发布的广告内容是否合法;3.经营者发布的广告流程是否合法;4.经营者发布的广告是否影响用户使用网络(注意,这里是网络而非网络服务或网络产品);5.经营者是否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如果都符合,那么视频网站的广告经营行为就是合法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不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就属于互联网之中的不正当竞争。广告屏蔽软件的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诱导、帮助、影响用户选择等方式,屏蔽视频网站的播放前广告。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属于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好比,一个商场了全是合法展示的广告橱窗,突然来了一个人,他自己认为这些广告浪费了消费者时间,不符合消费者利益,消费者路过与不看效果一致,就自行将所有广告橱窗进行了覆盖或撤除,这必然是违法行为,不仅商场经营者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广告主也可以其覆盖或撤除广告的行为导致交易机会减少要求其赔偿,更有《治安管理处罚法》来约束其行为。总不能仅仅因为屏蔽、过滤广告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之中,其不正当竞争或是侵权的行为性质就发生了改变。法律规范适用应该平等,不能将合法的经营方式以公众利益的名义破坏之,再以保护公众利益的名义来获取利益。双标,可不是法律精神。
互联网广告规范与市场竞争
作者:杨阳来源: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执业于2011年,主要从事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事务,包括网络传输技术法律、影视制作法律顾问、影音及文字作品版权保护、动漫及游戏版权服务,拥有扎实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