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VIP会员分时出租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龙境与爱奇艺不正当竞争纠纷

来源:星娱乐法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与启示 通过虚假增人气、增加关注度的行为明显误导消费者,使得消费者对其直播服务质量产生错误认知,破坏电竞直播平台的正常信息评价机制,扰乱主播之间的正常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

裁判要旨与启示
通过虚假增人气、增加关注度的行为明显误导消费者,使得消费者对其直播服务质量产生错误认知,破坏电竞直播平台的正常信息评价机制,扰乱主播之间的正常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2018)京0108民初37522号/(2019)京73民终326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共同运营的安卓和ios手机端“马上玩”APP(下称“涉案APP”)通过流化技术将爱奇艺VIP账号分时出租(因一个爱奇艺VIP帐号可在多个设备上同时登录,故公司理论上可以购买多个云端产品但同时登录同一个爱奇艺VIP帐号,再通过流化技术分别供多个终端用户在涉案APP上使用该帐号),使其用户无需向爱奇艺公司付费即可接受爱奇艺VIP视频服务,并对涉案APP中的爱奇艺视频播放界面部分功能进行限制。
结论
第一, 作为网络视频服务经营者,VIP视频是爱奇艺公司推动VIP付费会员业务并在网络视频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经营资源,而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利用流化技术将爱奇艺VIP账号分时段出租给涉案APP的用户,使其无需向爱奇艺公司付费即可接受爱奇艺VIP视频服务,并通过技术手段在涉案APP中添加“”“画质切换”等功能选项,对爱奇艺APP中的“我的”“泡泡”和播放设置等功能进行限制。
第二, 从主观过错上看,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对于网络视频平台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应当知晓,亦应知晓爱奇艺公司为提供视频VIP服务付出了支付版权费、自制网络独播剧等经营成本;同时作为爱奇艺VIP付费会员,其对爱奇艺公司VIP付费制度也是明知的;加之,在爱奇艺公司于2017年5月通过龙境公司公示的联系方式发送侵权通知后,直至2018年5月期间,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对涉案APP中爱奇艺视频所处位置进行多次调整且逐渐隐蔽化,主观恶意明显。
第三, 从行为可责性看,爱奇艺公司在《用户协议》《VIP协议》中对爱奇艺VIP付费会员的使用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制,即使用平台仅限于爱奇艺平台,禁止将VIP账号用以租用、借用、转让或售卖等商业经营之目的,而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在涉案APP中利用流化技术将爱奇艺VIP账号分时出租给普通用户,显然破坏了爱奇艺公司基于自主经营权对VIP账号所做的限制;同时,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在涉案APP中添加“”“画质切换”等功能选项,对爱奇艺APP中的“我的”“泡泡”和播放设置等功能进行限制,上述行为亦非基于通过对网络新技术的运用向社会提供新产品服务进而促进行业新发展的需要,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
第四, 从不当夺取交易机会或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方面看,一方面,在案证据显示,涉案APP的下载量及其中爱奇艺视频人气数高达数百万,由此可见,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被诉行为既获得了现金充值直接的经济利益,又获得了网络用户流量,增加了交易机会;另一方面,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流化技术在涉案APP中将爱奇艺VIP账号分时出租并对部分功能进行限制,普通用户无需向爱奇艺公司支付VIP会员服务费而利用直接通过向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购买积分、参加活动获得积分等方式通过涉案APP直接观看VIP视频资源,也会影响用户对爱奇艺APP的服务评价或用户体验,不仅干扰了爱奇艺公司等视频网站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也使得爱奇艺公司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及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直接损害了爱奇艺公司基于VIP视频服务所产生的经营收益,从长远看,也将逐步降低市场活力,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阻碍网络视频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马上玩网首页或应用宝APP“热门应用”专栏中连续一周刊登声明,就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90.7万元及合理开支9.3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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