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江苏法德东恒(盐城)律师事务所王祥林律师团队承办一起浙江某县工伤确认行政案件,先后通过向当地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和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致该县人社局主动启动纠错程序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回顾
2022年3月29日下午19点左右缪某在浙江一旅游度假区与同事聚餐饮酒后发生意外,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8天后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某县人社障局受理缪某父亲缪某山申请后,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湖德工决【2022】01007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缪某林系饮酒后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遂办案团队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代理人认为缪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团建聚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工伤;且人社局认定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湖德工决【2022】01007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
人社局以“缪某聚餐是在同事宿舍,并非在工作地点,其聚餐也并非工作原因,而是同事间私人聚会且缪某系饮酒后窒息死亡”等理由抗辩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系统切换过程中无法获得受理文书编号为由抗辩其程序合法。认为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第三人浙江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支持人社局的观点。
二、诉讼思路
王祥林律师团队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深入讨论研究,坚信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形成如下诉讼思路。
- 人社局湖德工决【2022】01007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违法。
其一,原告系2022年4月19日向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告未出具受理决定书。2022年6月23日,原告接到某县人社局的电话,声称让原告去拿“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至被告处时,被告工伤保险科同时向原告出具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然,被告却同时决定受理和工伤认定。即便被告因系统原因无法获得文书编号,也非抗辩其程序合法的理由;
其二,依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然,原告在要求被告向原告出示对缪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件中的证据材料时,被告却无理拒绝。
2. 依据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材料,已查明并能认定的事实,应当被认定工伤。
其一,缪某与第三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21. 5. 14-2024. 5. 13),建立了劳动关系,第三人为缪某按期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工伤保险;
其二,聚餐活动组织者系第三人公司的餐饮部总监,通知员工参加聚餐的是厨师长。事故发生的地点系第三人公司餐饮部总监的宿舍。事故发生的时间在下午19点至20点之间,该时间节点系员工上班期间;
其三,缪某在聚餐活动中系窒息、心脏骤停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被告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其一,被告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定缪某大量饮酒,属事实不清。其主要依据参与团建活动的其他员工陈述,言词证据难免有所偏差,对饮酒的概念以自己的主观意识来评价,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以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定案依据。综观全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受害人血液内酒精含量;再者,“饮酒”不是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第规定了“醉酒”不得认定工伤。故,即使受害人在团建活动中饮酒,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二,被告认定本次活动为员工个人聚餐,系事实认定错误。餐饮总监纪某通知本次聚餐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本部门工作人员(后厨)好久没聚;二是为了迎接即将到来的“清明”旅游小高峰,会很辛苦。其目的是犒赏、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团队凝聚力,均与工作密切相关,系团队建设活动。
据此,缪某死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的”,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予以认定工伤。
三、案件结果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代理团队的坚持和努力,法院采纳了全部代理意见,并敦促人社局启动纠错程序。最终该人社局撤销“湖德工决【2022】01007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的湖德工决【2023】00691决定“缪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四、实务小结
1.“饮酒”能否认定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醉酒”属于排除认定工伤情形。而“醉酒”标准,须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某人社局主观臆断“饮酒”即“醉酒”,是对法律规定的任性解读,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 - 聚餐能否认定工作原因。聚餐属于私人行为还是工作原因,与工作有无本质联系是关键。若聚餐与工作有密切的联系,应认定是工作原因,符合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 行政部门工作漏洞导致程序违法是翻案契机。本案中,被告把程序违法归结于系统问题,明显是推责诿过,当事人应请求法院确认工伤认定程序严重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