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破产企业境外长期股权投资处置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导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

导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8条,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根据以上规定,破产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属于破产企业法定财产,管理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置。
本篇文章将重点围绕我所破产团队承办的Z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展开,核心内容主要为该公司位于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及其美国、日本分公司的处置过程。
一、案件概况
法院根据适格债权人的申请依法裁定Z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我所作为管理人,Z公司注册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管理人依法核查其对外长投发现其在香港投资一家子公司(以下简称为香港公司),同时全资子公司在美国、日本分别设立分公司(以下简称为美国公司、日本公司)。
各国、各区域法律均承认,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在经营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灵活性,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带。也就是说母公司的破产清算并不必然导致子公司一起被纳入破产程序,子公司如果自身经营良好,母公司管理人应当在评估基础上通过出售或者转让的方式将股权转化为现金,以供债权人受偿,子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保留,股权结构发生变动。
Z公司破产清算案特殊性在于,一方面香港公司已长期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除银行账户余款外无其他资产;另一方面,香港公司为Z公司全资子公司,Z公司清算后香港公司本身无转让价值且无存续必要,可以理解为出现了解散事由。长投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进行清算,Z公司作为股东应当启动清算程序,依法对长投公司进行清算,获得剩余财产的分配。同时由于本案涉及大陆外公司清算及注销工作,管理人应当根据香港区域及美国、日本当地法律相关规定执行,如最后银行账户有余款则一并汇入Z公司管理人账户中,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二、管理人可以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处置
在正式开展工作前,管理人面临企业高管难以沟通从而无法掌握长投公司详细情况、无法全面掌握当地的办事程序、涉及费用缴纳方式等等方面的困难,因此本着最大化维护债权人利益的立场,基于全球范围内的疫情以及实际操作难度性等多重因素的考量,管理人选择授权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处理香港公司及美国、日本分公司的清算及注销工作,当然关于中介服务费用管理人应当与债权人充分沟通并多维度衡量市场行情后决定。
三、处置过程中的重难点
在具体处置过程中,管理人亦将面临形形色色的挑战,例如在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后不久,香港公司董事,亦是美国、日本公司董事,提出要立刻更换董事,这一方面影响处置进程,甚至是可能导致无法清算及注销的后果,抛开后续程序性事项不谈,前期提交申请等工作董事的积极配合至关重要,且如果同步更换董事,那么需要董事处理事项由谁承担;另一方面更换董事非管理人职责所在,涉及费用亦不属于破产费用范畴。最后,在双方的合意下,由董事单独沟通变更事宜并出具相关费用,全力协助中介机构提交注销所需签字盖章材料,如因更换董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董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各地法律及政策的不同,在处置三家公司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个性问题,简要阐述如下:
关于香港公司,在注销之前需要确认该公司是否正常经营以及是否存在相关的未尽事项,包括未申报的税表、未缴纳的税费、未办理的年审、未清偿的债务。如果该公司满足不会重新开始营业或已停止运营3个月或以上的条件,且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此时只需要确定没有相关的未尽事项并等待香港税务局下发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即可。本案中香港公司已长期不经营且公司成员仅为股东Z公司及Z公司派驻的董事,满足该条件没有难度,但在此同时,由于无法有效沟通且无财务账册,管理人及代理机构只能等待税务局核查香港公司早些年有无正常进行税务申报等,这段时间难以把控,亦无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所以调动企业人员配合积极性是高效处置的关键之一。另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在办理注销过程中需要将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及时转出,本案中应当纳入Z公司管理人账户;二是香港公司一般每年都有固定的报税时间和年审时间,最好是提前45天提出申请,否则在注销当中会要求缴纳本年的年审费用。
关于日本公司,特殊性在于,注销公司前首先需要成立清算组,确定清算责任人,清算责任人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审批通过后才允许进行注销流程。其中清算责任人的范畴不能包括总公司的工作人员,实践中由关联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公司法律顾问担任较为合适,主要考虑到对公司情况熟悉,并且后续处置日本公司银行账户时亦可充分利用国内现有具备跨境汇款功能的银行账户,提高注销效率的同时减少破产费用的支出。本案中企业人员无意愿出任清算责任人,在权衡利弊后,管理人决定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在日本当地聘请清算责任人,并要求其协助处置日本公司的银行账户。
关于美国公司,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美国公司的注销要在公司营业有效期内,年审必须至少在3个月内有效(具体的年审日期参照注册证书上的注册日期);二是重点处理公司税务问题(美国税务分为联邦税和州税,不同州税务处理方式不尽相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目前Z公司对外长投处置工作尚未完结,但是法院已依法裁定终结Z公司破产程序,笔者认为这是在处理类似情形时值得推崇且合理的做法。管理人对长投企业以及当地法律的熟悉过程、每个国家或区域清算及注销的流程等时间成本,目前国内少有先例,实际操作本身存在的难度等因素都应当考虑在内,如果一味的拖延破产程序,将会影响法院的结案效率、管理人的履职评价、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等等方面。
四、小结
以上为我所破产团队处置一起破产清算企业对外长投的经历,不足以称之为经验,一切工作的开展都是在不断摸索中前进,望愿意阅读此文的同行不吝赐教,并对后续是否面临其余风险问题进行提点,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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