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原告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曾于2012年12月1日与某电力局签定劳务派遣协议。
基本案情

原告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曾于2012年12月1日与某电力局签定劳务派遣协议。2015年7月1日被告张某入职原告公司,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被告张某入职原告公司后被派遣到某供电分公司从事客服咨询工作。被告张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在某供电分公司工作,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张某继续在某供电分公司工作直到2019年,期间被告工资由原告支付。被告自入职原告公司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被告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原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仲裁支持被告申请,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原告某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应向被告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张某自2015年7月1日入职上诉人公司后,上诉人违反法律规定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损害其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情形,被上诉人张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某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后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劳动者更加重视自身权益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避免经济损失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