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关注要点(2023年8月版)》的新要求简介

来源:通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3年8月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关注要点》(“《要点》”)已于日前在产品备案系统下发。

2023年8月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关注要点》(“《要点》”)已于日前在产品备案系统下发。本次《要点》删除了原版中的一些内容, 我们理解这些删减内容中的一部分可能因市场需求的现状使其不再构成“要点”(如分级产品的部分内容); 另一部分删减内容的意图则尚待实务检验(如删去了对QDLP和QDIE的原则性要求)。本篇短文旨在简介《要点》在2023年已完成修订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法规基础上首次提出的全新要求。
一、材料齐备性
1.管理人印章: 资管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计划说明书、成立公告/通知书、托管协议、销售协议, 原先要求需由管理人加盖公章, 变为加盖印章。我们理解, 这或为管理人加盖其他授权印鉴提供了空间。



  1. 托管人印章: 资管合同文本, 亦由托管人加盖公章, 变为加盖印章。

  2. 风险揭示书: (1) 风险揭示书以纸质方式签署的, 管理人应提交全部扫描件; (2)投资者为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多只资管产品的, 其在分别签署纸质风险揭示书时, 应当列明所代表的产品名称。
    二、产品合规性

  3. 初始募集: 要求资管计划应当真实募集, 不得“先备后募”, 如由第三方资金出资达到成立条件后短期内退出等情形。

  4. 分期缴付: 除原有的金额、期限要求外, 还要求资管计划合理设置分期缴付的“次数”。

  5. 私募股权计划的扩大募集: 进一步明确了如存在扩募安排需要在资管合同中订明的内容: (1)扩大募集的安排及条件, 包括扩大募集规模、频率、投资者参与条件等; (2)投资者认购扩大募集份额的流程, 包括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同意的流程、方式; (3)扩大募集的披露内容和方式, 披露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规模、用途等信息。

  6. 投资顾问参与: 投资顾问仍然可以跟投平层资管计划或分级资管计划优先级, 但其投资比例由“与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限制保持一致”, 变为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7. 投资类型及比例: 混合类资管计划合同约定投资债权类、股权类、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比例可以达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1]标准的, 仅能约定一类资产比例可以超过80%。

  8. 关联交易: (1)要求资管合同订明关联方范围的披露方式; (2)要求资管合同分别订明开展一般和重大关联交易取得投资者同意和信息披露的方式; (3)要求对一般和重大关联交易分别揭示特有风险。

  9. 摊余成本法: 要求资管合同中不得存在委托人可单方面决定计划终止等可能不符合持有至到期要求的条款。本项要求事实上在前期备案实务中已经执行。
    三、重点关注产品类型

  10. 防堵结构化发债: (1)关注债券入库标准、投资策略及管理人防范结构化发债的措施; (2)关注募资渠道及投资者结构, 个人投资者的销售适当性管理。但《要点》暂未明确备案过程中对上述问题具体的关注与核查方式。

  11. 非标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特别要求: (1)宣传推介应当提示潜在损失风险, 不得片面强调投资收益率; (2)要求明确投资衍生品类型、挂钩标的、收益结构等, 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投资风险。

  12. 纾困基金特别要求: (1)要求资管合同订明投资策略及投资方向; (2)要求以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财务投资为主要方式, 以保持企业控制权和治理结构相对稳定为主要目标, 有清晰的退出方案; (3)要求提交《与政策精神一致性评估报告》, 不得投向《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规范运作指引》第六条[2]限制的用途。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具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具备清晰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区分最终投向资产类别,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所属类别: (一)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 为固定收益类; (二)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 为权益类; (三)投资于期货和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 且期货和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的, 为期货和衍生品类; (四)投资于债权类、股权类、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 为混合类。”
    [2]《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规范运作指引》第六条规定:“支民资管计划应当专款专用, 资金的最终投向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 原则上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下列用途: (一)投向非民营企业; (二)投资于金融行业; (三)开展新股申购等非纾困目的的证券投资交易等; (四)投资于被列入国务院相关部委发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目录, 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五)融资主体或主要经营负责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或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或初步调查、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六)投资于被暂停、终止上市或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 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 或进入破产和解程序的企业;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管理人进行支民资管计划备案时, 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与政策精神一致性评估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尽职调查、投资管理、关联交易、与政策精神一致性评估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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