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人工智能发展进入新阶段,人工智能已逐渐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经济发展的新引擎、社会建设的新机遇,但同时它也可能会带来冲击法律与社会伦理、侵犯个人隐私、挑战国际关系准则等问题,因此如何规范发展人工智能就成为了重中之重。我国自《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出台后,陆续发布多部关于人工智能、算法的规章,比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而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等部门于2023年7月10日再次创新性地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分规定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规范。《暂行办法》将于2023年08月15日施行,将会引导我国人工智能服务正向且蓬勃发展。
《暂行办法》概述
(一)国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持鼓励态度
2023年4月11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历经三个月的意见征集与修改后,网信办联合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等部门于2023年7月10日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发布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了指引,其中第五条1和第六条2明确国家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持积极态度,鼓励创新、协作、国际交流,表明国家将促进各行业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与开拓。
(二)《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新的发展同时也必然带来新的风险与挑战,如何更好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乱象,也是修订《暂行办法》应当考虑的问题。《暂行办法》第二条3和第二十二条4规定了本法所规制的行为是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行为,所适用的范围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的服务,这就意味着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对外公开服务的部分不在此法监管范围之内,这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也在发展初期降低了企业的合规风险以及政府的监管压力。
此外,与《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比来说,《暂行办法》第四条5将该条一般性规定的适用范围从提供者扩张至“提供者和使用者”,体现《暂行办法》在包容监管、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更多自由发展空间的同时,也保持审慎、告诫提供者和使用者守住底线,禁止利用该技术侵害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1、《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
支持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
2、《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制定。
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软件、工具、算力和数据资源。
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生成内容的组织、个人。
5、《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
(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五)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管原则及合规义务松绑
(一)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暂行办法》第三条6和第十六条7表明国家倡导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同时倡导各部门应根据不同的行业,采取分类分级监管,该条款表明我国在新业态下的监管措施更科学且更精准高效,同时具有前瞻性,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监管风险来说,该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具有必要性。因为未来不同行业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程度会有所不同,例如广播、影视等有一定数据就可生成大量产物的行业来说,若不提高对此类行业的监管,则将导致文本、图片、视频等相关作品质量良莠不齐,甚至在行业内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不仅不利于行业发展向好,也会导致侵权现象频发;相反,某些行业领域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空间较小,无需过多设立限制,因此采取一般性规定予以规范即可,这也是包容审慎监管的体现。对于分级监管,《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草案)》通过划分风险等级,来规定不同的合规义务,这对我国立法有一定参考意义。我国《暂行办法》目前并未规定分类分级监管的具体规则,或许在未来的立法规划中,将会把此项制度细则的制定列入日程。
(二)数据质量及准确性义务暂时放宽
《暂行办法》第七条8没有采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的表述,而是规定为“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数据质量”,在训练数据质量和服务提供者准确性义务等方面的标准有所降低,这种做法为提供者设定了一定的容错率。这种宽松的政策环境反映出一种鼓励人工智能领域大胆迈进、快速发展的倾向。通过降低对训练数据质量和服务准确性要求的严格程度,政策制定者希望能够促进更多创新,允许人工智能技术在试验和改进过程中有更大的自由度。这种方式不仅有助于加速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在人工智能研发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和压力,从而激发更多企业和研究机构参与到这一前沿领域的探索中来。
6、《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7、《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
8、《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以下称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三)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法律行业的应用与发展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法律行业的应用与发展正逐步改变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一些人认为人工智能投入运用后必然会对法律行业产生冲击,但笔者认为它更能带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益处,且可以创造新的业务机会。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正逐步支撑更精准更快速的合同审查,法律工作者可以利用它来高效审查批注法律文本,发现潜在的错误,提高法律文书的严谨度;同时它还可以分析检索法律数据库,找到相关法律条文和判例,节省律师进行法律研究的时间,并通过分析历史案件数据,预测案件的可能结果;人工智能在企业中可以监控其法律风险,为企业提供合规建议;通过数据训练,人工智能或许还可以提供基础的法律咨询,回答常见的法律问题,提供即时的法律资讯,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但毋庸置疑的是,无论何时,我们只能将人工智能技术作为工具加以运用,而不能将人工智能的判断作为我们行为的准则。因为法律文书的审查不仅仅只停留在文字纠错以及简单法律关系的梳理上,更多地需要对用词用句反复斟酌。此外,实务中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难以有完全相同的案情,那么人工智能也就难以准确分析,因此律师针对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行业的运用尚未成熟,提高人工智能的准确度以及应用广泛度,还需要长时间的数据训练以及足够多的数据来源,同时也需要处理好人工智能应用于法律领域时的隐私保护、数据安全、责任分配等伦理问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钟有为律师团队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引言 随着人工智能发展进入新阶段,人工智能已逐渐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经济发展的新引擎、社会建设的新机遇,但同时它也可能会带来冲击法律与社会伦理、侵犯个人隐私、挑战国际关系准则等问题,因此如何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