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不容“含糊”——评New Castle Beverage诉Spicy Beer Mix案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案件背景 最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审理了New Castle Beverage公司诉Spicy Beer Mix一案,引发了大家的极大关注。

案件背景
最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审理了New Castle Beverage公司诉Spicy Beer Mix一案,引发了大家的极大关注。New Castle Beverage公司出售一种被称为“Micheladas”的“香杯”,这种杯子用泡沫聚苯乙烯制成并经过一种秘制香料的浸泡,该香料能够使杯中啤酒喝鸡尾酒别具风味。New Castle Beverage公司的员工Robert Montiel 获得制作香杯的”秘方“后,将其卖给了Greg Murkijanian , Greg 随即生产了名为Cheveladas 的香杯。New Castle Beverage公司得知后,以窃取商业秘密为由起诉Greg,并申请初步禁令。
然而预审法庭驳回了原告的初步禁令申请,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庭支持了原审法院的意见,认为原告并没有在相关文件中充分描述作为商业秘密的香料配方,所以无法受到商业秘密保护。那么,法院判决的理由何在?
从美国大量的实际案例来看,大多数雇主诉雇员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往往是伴随着雇员的离职而发生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往往会针对一个最基本的争议展开辩论,即诉讼争议的“商业秘密”是否存在,这是展开诉讼活动的基础,而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最为核心的构成要素,一般判断是否具有秘密性要从两个方面考虑:知悉程度和保密措施程度。
一定范围内的“知悉”仍然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中判断商业秘密存在的六个要素中,有两个是关于“知悉程度”的,一是原告所在的行业对该信息的了解程度,二是原告雇员及原告行业中的其他人对该信息的知晓程度。而在本案中,New Castle Beverage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被称为 “香杯”这种“技术信息”,知悉的范围只限于公司及雇员之间,并不为外界所知。因此,New Castle Beverage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的,从知悉程度上判断,“香杯”仍然可能符合“秘密性”的要求。因此,加州上诉法院驳回初步禁令的申请绝非知悉程度的原因。
保密措施必须具有现实意义
那么,加州上诉法院判决的理由究竟何在?我们必须明白的是,仅仅证明存在不为外界所知的信息是不够的,法院必须能够充分了解商业秘密的特征,即原告若要主张侵权成立,必须明确指出所称商业秘密的内容,并要举证证明该秘密信息的存在。1983年,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判决的electro-craft v. controlled motion一案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该案中原告没有说明无刷马达中究竟什么是商业秘密,光有“保密意图”并不符合法律对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要求。而在本案中,原告New Castle Beverage公司对于“商业秘密”的表述限于“在饮料杯的杯口内外侧使用一种秘制溶液,使得香料能够附着在杯口的内外表面”,而究竟什么是“秘制溶液”,它是否为业内人员所知悉,具有什么样的经营价值,并没有做出明确说明。因此,这是一种非常模糊的表述,并没有充分说明商业秘密的特征。事实上法院对是否存在有价值的商业秘密也是表示怀疑的,New Castle公司在上诉答辩中的回答就是“通过查看设备就能够解决说明不充分的问题,也能确定禁令的保护范围”,对此说法,他们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说明如何通过检查设备揭示涉案商业秘密的具体特征。New Castle公司的诉讼策略和对商业秘密的理解出现了严重的失误。
四、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容“含糊”
星瀚所律师卫新、胡昂指出,New Castle Beverage公司的正确做法,应该明确定义自己的商业秘密,并向法官阐述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比如将商业秘密详细定义在“秘制溶液”的配方和制作的过程;或者明确界定为市场上不了解的泡沫聚苯乙烯制成的“香杯”与“秘制溶液”结合的方式、比例、技术和效果。
因此,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容“含糊”,而必须采取有现实意义的保护。星瀚所卫新律师特别提示,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应该关注:(1)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特征,不能企业自己对自己的秘密是什么内容都含糊不清;(2)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实用性,能够为企业带来价值,而非公共领域显而易见、易得的知识或信息;(3)企业在商业秘密的管理上必须有保护措施、加密制度,不能随意获取、任意传播,处于放任状态,发生损害后再重新界定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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