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个人及家庭所拥有的财产数量、种类和金额都不断增加,继承成为了获得财富的重要方式,订立遗嘱也越发常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增多。近日,友人给笔者分享了一个继承纠纷案件,其中就有涉及多份遗嘱,此时遗嘱的效力就显得尤为重要,遗嘱有效与否,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影响极大。
我国法律规定了遗嘱继承优先法定继承,《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1遗嘱的形式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包括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实践中存在的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电子数据遗嘱、共同遗嘱等其他名目繁多的新型形式,该些形式通常是根据情况会被认定到前述法定形式中。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在公证员公证下订立遗嘱。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需要注意的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由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各种遗嘱的法定要件形式各异,分别呈现出不同的要求,而其目的即在于确保遗嘱能够反映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遗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2遗嘱的效力
实践中,遗嘱的效力往往争议难点,究其原因,除了在法律规范上现行的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已有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外,主要就是当事人对遗嘱重视不够、对遗嘱的法律认知不足,出现了遗嘱的形式、内容、订立程序等存在瑕疵、遗产范围存在争议及特留份问题。
在1985年《继承法》颁布后数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三十五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虽然,这个规定指出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遗嘱,形式上稍有欠缺的可以补正,但从未说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还可以补正。
对此,在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北京高院曾作出一份《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也提到了遗嘱的形式要件与效力确认问题,在该答复中指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该答复回应了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完备性的问题,但该答复不属于正式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严格遵守。各地法院对于形式瑕疵的遗嘱的效力认定,所采取的观点也是不一致的。
例如: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民提字第85号
案情:胡甲与胡乙、胡丙系亲兄弟,其父胡丁。2008年7月25日,胡丁请其朋友李某某为其代书一份遗嘱,将其所有的房屋、山田、竹林等财产在胡甲、胡乙、胡丙间作了分配。父亲死后,三个儿子多次因此发生纠纷,经解决未果。胡甲提起诉讼:主张遗嘱为没有两人见证的代书遗嘱,请求确认遗嘱无效。
法院认定:法院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认为涉案遗嘱不属于违反继承法第2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对于代书遗嘱,继承法没有规定不符合该形式所立的遗嘱为无效;从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35条规定来看,不能得出形式上有欠缺的遗嘱即为无效的结论。从而认定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遗嘱存在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情况下,仅以代书遗嘱形式上不符合继承法规定为由主张涉案遗嘱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申字第1791号判决
案情:立遗嘱人赵某某到石棉县三业打印服务部要求工作人员赵玉香为其打印一份遗嘱,赵某某去世后,继承人之一白某甲找到赵玉香让其在打印的遗嘱上补签了名字等内容。
法院认定: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为,立遗嘱是当事人处分财产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且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生效。为了保证遗嘱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防止继承人因遗嘱效力发生争议,法律对代书遗嘱的程序和形式作出严格的规定。见证人不同于普通的证人,即见证人应当有明确的为他人立遗嘱的行为进行见证的意思,而不仅仅是立遗嘱这一客观事实的证人。因为只有明确意识到是在为他人立遗嘱进行见证,才能认真负责地记录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本案被继承人赵某某在打印服务部立遗嘱时,赵玉香作为打印服务人员,为其记录、打印遗嘱的行为,只是为顾客提供的商业服务,并没有明确的为他人立遗嘱进行见证的意思。赵玉香未当场在遗嘱上签名,而是事后应白某某的要求补签,也充分证明赵某某甲没有为赵某某立遗嘱进行见证的意思。代书遗嘱不符合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应按照法定继承。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申2617号
案情:遗嘱人李某立下代书遗嘱一份,见证人为夏某、曹某、范某6、张某,代书人为许某。原告范某1对遗嘱效力不认可,成诉。
法院认定: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为:涉案遗嘱为打印件,见证人共有三人,代书人有一人。审理中见证人夏某出庭作证称,立遗嘱时遗嘱人李某神智清楚;见证人范某某出庭作证称,立遗嘱时遗嘱人李某的头脑应该是清楚的,遗嘱方案也是其提出的;见证人张某庭审中述称,案涉遗嘱上遗嘱人李某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而是由张某代签,但捺印系遗嘱人李某本人指印。上述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遗嘱人李某在口述遗嘱时神志清醒,遗嘱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主张遗嘱无效者应对导致遗嘱无效的事实举证证明,当事人申请对遗嘱人李某在打印遗嘱上的捺印进行鉴定,因缺乏检材,无法对遗嘱人李某的签名和指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当事人事后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案涉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遗嘱有效。在遗嘱系遗嘱人李某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由他人书写身份信息并不影响遗嘱效力。
可知,遗嘱的形式要件对遗嘱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遗嘱若存在形式瑕疵,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订立遗嘱应当予以重视,包括形式和内容等问题均可能影响遗嘱效力,如有需要,建议在专业人士协助下处理。
遗嘱形式与效力——如何有效订立遗嘱
作者:孙志芬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当前,个人及家庭所拥有的财产数量、种类和金额都不断增加,继承成为了获得财富的重要方式,订立遗嘱也越发常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