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继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我国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通过行使继承权获取一定财产,是公民取得财产权的一种法定方式。同样,对继承权的放弃也是公民行使权利的方式之一。因为,义务必须履行,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一般来讲,只要权利的行使、放弃行为不违法,都是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某些领域,对某些权利的放弃,如果其直接结果损害了他人的可得利益,这种放弃行为的有效性应当受到怀疑和否定。继承权的放弃就属于这种情况。目前,我国法律就继承权放弃行为的有效性和无效性尚无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常有因放弃继承权行为而导致他人(如配偶)应有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为了避免某些社会成员,出于某些不正当目的的考虑,应当对继承权放弃行为的有效性与无效性进行一定的制约,以便肯定有效性放弃否定无效性放弃,使某些不当放弃行为人的不正当目的不能实现。
作者曾经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女与某男结婚10余年后,该男事业有成,且在外另有新欢,不顾该女体弱多病,不择手段迫使某女提出离婚。男父母有一住房,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该男父亲病故。该房由夫妻二人与该男母亲共同控制。某时该男母亲独自将该房屋出租,该女知道后非常气愤,就说服房客退租,且将门锁更换后自己控制。该男某日与其母到公证处办理了他放弃继承的公证。公证后,该男母亲就以该房产为其独自所有为由将某女诉至法院要求腾房,致某女无置身之处。
某男这种行为是一种规避《婚姻法》中夫妻共有财产的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他的目的就是为了不让自己的配偶因他继承权的行使获取遗产后得到该套住房的共有权。很明显,某男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直接损害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所有权,此种放弃行为应归于无效。
既然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那么这种权利的行使,也就应该和其他权利的行使一样,受到一定的限制。这里所说的限制,主要是针对继承权放弃行为的限制,这种限制或说它的有效性,应以不侵害或影响他人权利的实现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客观标准。因此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项继承权放弃行为的有效性应具备至少三个条件:a、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b、不直接或间接侵害或损害他人法定权益的行为;c、是没有胁迫的自愿行为。否则,这种放弃行为应该无效。对这种无效的放弃行为,继承人配偶一方或由于放弃人的放弃行为减少财产权益的有关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寻求法律保护,请求司法机关认定这种放弃行为的无效性,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继承权属于享有继承权的公民,但权利的行使要受到某种限制,这是法律公正性的要求。否则法律的公正性和它代表的正义以及维护正义的权威就会受到规避法律行为的挑战和破坏。当享有继承权一方对这一合法权利的放弃必然损害配偶一方合法权利的时候,这种放弃就应当受到限制。这种放弃须经配偶一方同意,而不应该由作为继承人的公民个人单独作出这种放弃决定。否则就是非善意地剥夺配偶一方因另一方享有继承权而必将获取因继承而得到一定数额的共有财产的权利。尽管配偶一方因另一方继承权的行使才得以获取一定数额的共有财产,这种共有财产是继承发生之后通过财产所有的转换才产生的,但这两种权利都是法定的,都是不能被规避的。当这种放弃继承的行为不具有有效性时,放弃继承权人的配偶一方由此提出异议或作出抗辩时,法律应该认定这种放弃的无效性,并支持被放弃财产客体的共有关系的合法性,进而限制该财产共有人的处置权。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或制止一方有意规避夫妻共有财产形成权的不道德行为或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多占财产,不合法的剥夺另一方应得财产数额的恶意行为。当人们把财产(财富的表现形式)作为唯一的争夺目标时,尤其应该注意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配偶一方为了独霸财产,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发生变故时不给或少给对方分割财产,擅自放弃继承权(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其实是放弃人与其亲属恶意串通,故意侵害婚姻关系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一种极为不道德的,应该受到谴责的行为,这种行为规避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据立法本意和基本的法律、法学理论为指导,作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成员的公平与正义决断。目前我国法律就继承权放弃的效力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并不表明将来不作出规定。法律规范的相对稳定和现实生活的复杂快速变化的特性决定了法律规定总是落后于生活的。可现实生活每天产生着许许多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即便有些问题不是新的或特殊的,但法律规定的局限性使它不能涵盖所有问题并对每一问题做出详细的具体规定,这就要求执法者在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公平的过程中,根据立法本意和基本的法律、法学理论为指导,作出最大限度地能维护社会成员的公平与正义决断,这才是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真正体现。对继承权放弃的限制,对继承权放弃行为是否有效的认定,现行法律未作出规定,但从社会公平与正义对法律应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规避法律行为的无效性上来看,应该对公民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进行有效性审查和认定,最大限度地保护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放弃继承权行为有效性和无效性之探讨
作者:李大年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公民的继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我国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通过行使继承权获取一定财产,是公民取得财产权的一种法定方式。同样,对继承权的放弃也是公民行使权利的方式之一。